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川民终字第16号(3)
李永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执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15 400元,由邓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红
审 判 员 管 雄 亚
代理审判员 杨 骥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陆 春 燕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