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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琴等七人贩卖毒品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50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琴,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2008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潇,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要妹,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盘县人。2008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琼芳,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攀枝花市人。2008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祖得,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1999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1月23日经减刑释放。2008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国,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盘县人。2008年6月5曰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志,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盘县人。2000年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7月4日经减刑释放。2008年6月5曰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天菊,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盘县人。2008年6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琴、赵要妹、何琼芳、刘天菊、陈祖得、何国、李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8)昆刑三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琴、赵要妹、何琼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赵要妹与被告人何国、李志联系购买毒品并交付了毒资。何国、李志又通过被告人何琼芳、刘天菊、陈祖得与被告人张琴、叶花妹(另处)联系购买毒品。之后,何琼芳、刘天菊在护福村108号501室向张琴支付毒资,并将毒品带回双凤村五组A14—5号房交给何国和李志后四人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志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00克,从何国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克;同时,民警在该房附近将何琼芳、陈祖得抓获。随后,民警又在护福村108号附近将张琴、叶花妹(另处)抓获,从张琴随身携带的黑色提包内查获毒资人民币6万元,从叶花妹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700元。最后,民警将在新迎小区胜利花园附近等候接收毒品的赵要妹抓获。

  原判根据上列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要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祖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琼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天菊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400元;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10克及毒资人民币62700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上诉人张琴以是被人诱骗参与贩毒,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琴系本案主犯不当,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上诉人赵要妹以其是在毒瘾发着时参与贩毒,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何琼芳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4日,在昆明市护福村108号501室,经事先联系上诉人张琴、赵要妹、何琼芳和原审被告人刘天菊、陈祖得、何国、李志贩卖毒品海洛因210克被现场抓获,并缴获张琴携带的毒资6万元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6月4日10时许,在对昆明市新迎小区胜利花园14栋1单元401室进行监控中,发现前来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赵要妹挎着一个棕色的皮包进入该室等候,被告人何国和李志从房间出来打车到双风村A14—5号找刘天菊,后被告人何琼芳抱着一个小孩到A14—5号三楼送样品。十分钟后,被告人刘天菊与何琼芳出去拿毒品。二人进入护福村108号五楼叶花妹住处与被告人张琴碰头。后刘天菊、何琼芳又回到双凤村五组A14—5号房,当刘天菊、何国与李志出房间时被抓获,从李志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约200克,从何国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砣约10克,并在该号房三楼将何琼芳抓获,在四楼楼道将陈祖德抓获。随后,又将张琴、叶花妹抓获,从张琴携带的黑色提包内查获现金人民币6万元,从叶花妹身上查获人民币2700元。最后,将在新迎小区胜利花园等候接收毒品的赵要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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