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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斌受贿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708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汝斌,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原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汝斌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汝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汝斌在担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确定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施工方及招标代理机构人民币总计64.36万元、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手机一部、红酒一瓶。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汝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赃款赃物。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汝斌以其有立功及主动退赃行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并免除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汝斌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兼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施工方及招标代理单位钱物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07年春节前,陈XX为承建建水县华水线公路、培德村公路、临安公路等工程,为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顾,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10万元;2008年春节前,陈XX承建建水县乍拉公路、跃进公路、龙岔公路、攀枝花公路、太平公路、西底公路等工程后,在建水县自家经营的水果店门前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建水县人大常委会建人发(2001)19号、建人发(2008)4号文件及建水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路指发(2007)1号文件,证实汝斌自2005年10月至2008年,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兼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2.证人陈XX证言,证实其为在承包公路工程中得到汝斌关照,于2007年春节前,将10万元钱用黑色塑料袋包着到汝斌家交给汝斌,后汝斌将建水县华水线等公路工程交给他施工。2008年春节前,他又在建水县碗窑岔路口自己家开的水果门市前将装在水果箱中的20万元钱送给汝斌。

3.公路建设合同书,证实陈国庆于2005年至2007年间,先后承建建水县华水线、临安镇培德、坡头乡回新、西庄镇大关村等公路工程。

4.被告人汝斌供述,我总共收受了64万左右,送钱给我的人有陈XX、合XX、许XX、段XX、另一个陈XX、杨XX、保X、还有南X、曲X的两个人。还有山重公司也给着,他们给钱的目的就是想让我照顾一下。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我两次共收受陈XX人民币30万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合XX在承建建水县竹鸡河公路、曲江大冲公路、面甸公路等工程过程中,为了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汝斌的照顾,四次到汝斌家中送人民币共计18万元给被告人汝斌;2007年10月,合XX在昆明购买一部厦新N6手机给被告人汝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合建荣证言,我总共送给被告人汝斌共计人民币18万元,是分四次送的。第一次我用信封装了2万元钱到汝斌家送给汝斌,汝斌让我找一家有资质的单位来参与投标,我以建水县建筑第七公司的名义中标修建了竹鸡河公路;第二次我用黑色塑料袋包了5万元送到汝斌家,得到建水县面甸过乍公路工程;第三次我送给汝斌5万元,得到了建水县面甸红田、李浩寨沙塘、曲江山田、盘江新下四条公路工程;第四次是2008年春节前,为在以后承包工程中继续得到汝斌照顾,我送了汝斌6万元。2007年10月,我在昆明购买了一部厦新N6手机送给汝斌。

2.手机销售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汝斌被扣押的厦新N6手机系合建荣2007年10月购买,价格2580元。

3.公路建设合同书,证实2005年至2007年,合建荣XX承建了建水县建竹鸡河公路、曲江大冲公路、面甸公路等工程。

4.被告人汝斌供述,证实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汝斌四次共收受合XX人民币总计18万元和一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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