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斌受贿案(2)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与建水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修建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二合同段工程,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照顾,该公司项目经理许XX于2007年春节前送给汝斌人民币1万元;2008年2月5日,许XX又送给汝斌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许XX证言,2007年春节前,其所在的公司承建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二合同段工程,为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汝斌帮助,其在建水县城区 “大山焖鸭饭店”送给汝斌1万元;2008年2月5日,又在汝斌办公室内送给汝斌2万元。
2.建水县岔科至盘江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施工合同,证实该公路工程由许XX所在公司于2007年承建完工。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2月5日,他二次共收受岔盘公路第二合同段工程承建方项目经理许XX3万元钱。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7及2008年春节前,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承建方董事长段XX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汝斌照顾,先后在建水县南庄镇、红河大道收费站旁共送给汝斌25,000元钱及一瓶红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段XX证言,证实其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的照顾,于2007年春节前在建水县南庄镇送给汝斌5000元钱;2008年春节前,在红河大道收费站旁送给了汝斌2万元钱和一瓶红酒。
2.建水县岔科到盘江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施工合同,证实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由段XX任董事长的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2008年春节,他二次共收受岔盘公路第一合同段承建方董事长段XX人民币25,000元及一瓶红酒。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5年至2008年期间,另一个陈XX承建建水县坡头35公里到小倮寨岔路口弹石路、阎把寺村弹石路等公路工程,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汝斌照顾,于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底先后七次到汝斌家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共计24,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XX证言,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期间,我承建的建水县坡头35公里到小倮寨岔路口的弹石路、阎把寺村弹石路等公路工程完工,为拨付工程款,先后七次到汝斌家送给汝斌人民币24,600元。
2.2005年初、2006年底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陈XX系建水县坡头35公里到小倮寨岔路口的弹石路及阎把寺村弹石路等公路工程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底,七次共收受另一个陈XX人民币24,6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7年春节前,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建水县岔盘公路招标后,为感谢汝斌、陈XX (红河州交通局计划科科长,另案处理)等人,该公司总经理杨XX委托职工米XX送人民币99,960元到蒙自给陈XX,陈XX将其中23,000元转送汝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建水县岔盘公路招标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证实该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2.证人杨XX证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建水岔盘、甸尾至峨山富泉道路建设招标工作时,其口头答应汝斌按合同结算价的15-30%返还。后他按合同结算价的30%,计人民币99960元交给本单位职工米XX转送汝斌、陈XX等人。
3.证人米XX证言,2007年春节前,杨XX把一包档案袋包装的现金(估计有10万余元)交给他,让他交给红河州交通局基建科科长陈经XX,他当日到蒙自将此款交给陈XX。
4.陈XX证言,2006年底,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取得建水到峨山、建水岔科至盘江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权,该公司总经理杨XX答应从招标代理费中返还一部分给他们。2007年初的一天,米江波受杨宇光安排来蒙自送给他一包钱,他叫来汝斌分了这笔钱。5.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春节前,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陈XX转送其人民币23,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07年至2008年,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为在承包工程、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关照,由该公司项目经理保XX后两次到汝斌办公室送给汝斌人民币22,000元。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保X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为在承建建水县岔科凤庄公路、罗弄公路等工程中得到汝斌关照,由其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期间,二次到汝斌办公室送汝斌人民币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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