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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成、陈德胜走私毒品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52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成,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因本案于200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看守所。

  辩护人杨光华,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德胜,又名陈大美、陈大奇,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本案于200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耿马看守所。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自成、陈德胜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自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5月4日,被告人王自成和杨定安(另处)在缅甸老街与被告人陈德胜商定,由被告人陈德胜将杨定安帮王自成购买的毒品走私入境至镇康县凤尾医院交给王自成,王自成给陈德胜报酬23,000元人民币。2008年5月5日12时许,陈德胜将毒品走私入境至镇康县凤尾镇中心卫生院,王自成前来接取毒品,二人在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陈德胜所携旅行包内查出毒品海洛因四块,净重1,441克,甲基苯丙胺153包,净重2,907克。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自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德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441克、甲基苯丙胺2,907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王自成以其未参与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杨光华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王自成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08年5月4日,被告人王自成在缅甸老街购买毒品后,经杨定安介绍,以2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陈德胜将毒品走私入境运至镇康县凤尾镇卫生院交给王自成。同月5日12时许,陈德胜携毒品到达凤尾镇中心卫生院与前来接取毒品的王自成汇合,在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二人交接的旅行包内查出毒品海洛因1,441克,甲基苯丙胺2,907克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5月5日12时许,耿马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民警根据上级通报的情况,在凤尾中心卫生院后门发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其中一男子(陈德胜)携有一红白相间的旅行包。经跟踪观察发现,二男子同到中心卫生院后的公共厕所旁,携旅行包的男子正在将包交给另一男子(王自成),公安民警遂上前进行盘查,当场从二人交接的旅行包内查出毒品可疑物。

  2.毒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取样送检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中海洛因四块,净重1,441克,含量为43. 75%;甲基苯丙胺153包,净重2,907克,含量为5. 55%。

   3.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包装内提取的写有电话号码的纸条、纸条提取笔录、笔迹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毒品甲基苯丙胺包装内提取的写有“杨定安15911855482”等字样的纸条上的字迹是王自成书写。

   4.被告人陈德胜供述:2008年5月3日,“姐夫”(杨定安)打电话让我上老街。到老街后,“姐夫”和另一陌生男子同我一起吃饭。我们三人吃饭时商定,我帮陌生男子带毒品到镇康凤尾医院,陌生男子给我23,000元运费。同月5日6时许,“姐夫”将毒品交给我,让我把毒品拿到凤尾医院,说同我们一起吃饭的人会来接,并拿了2,000元路费给我,剩下的21,000元让我找接货的人拿,我接过毒品走小路入境。一路上“姐夫”打电话问我到了什么地方。我到凤尾时打电话给他,他说“老板”马上就到,让我在医院的桌子旁等着。大约过了10分钟,“老板”(王自成)就到了离我10多米的地方向我点头,用手势比划让我跟他走,后来就被抓了。“老板”被抓时手上拿着用塑料袋包着的钱。“姐夫”的电话13759390558。

  5.同案犯罪嫌疑人杨定安供述,广东老王是我在赌场认识的,他把电话号码留给我,让我帮他找毒品。我找到毒品后打电话给他,他看过样品后说想要。5月4日早上10点钟,老王拿给我108,000元钱,要我去帮他拿毒品。我拿到毒品交给老王,老王给了我2,000元介绍费。老王让我帮他找一个人运送毒品,我当着他的面打电话给陈大奇,让他过来和老王谈运费。陈大奇半个小时后找到我们,我们三人一起吃饭,商定由陈大奇将毒品运到凤尾医院,老王给陈大奇23,000元运费。吃完饭后,老王又给了我1,000元钱,算是介绍陈的费用。老王给了陈大奇2,000元路费,剩下的钱要等毒品运到再付。我和老王把毒品交给陈大奇,陈大奇坐着三轮车就走了。陈大奇运送毒品过程中,我分别和陈大奇、老王通过电话,老王向我打听陈的具体位置,打了好几次。老王的电话号码是15825006112,陈大奇的是15906967908,我的号码是15911855482、13759390558。我帮老王买了两件毒品,但我拿毒品交给陈大奇的时候,感觉到份量不对,我看了一下袋子,发现里还面有麻黄素。我不知道麻黄素是哪里买的,数量也不清楚。我的户口在缅甸掸邦第一特区杨龙寨中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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