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昌贩卖、运输毒品案(2)
一、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对被告人宋华昌、胡全、李丽娟的定罪量刑及第五项即对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76克、安非他明66克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对被告人刘红的定罪量刑。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云 霞
代理审判员 张 赵 琳
代理审判员 杨 国 强
二 〇 〇 九年 五月 七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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