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户村民因诉东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上诉一案(2)
上诉人深沟村41户村民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土地征收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及补偿等行为,在2007年8月27日省政府正式批准征地之前己履行完毕。这是典型的“未批先用”、“先斩后奏”的违反法律程序征收土地的行为,应确认征地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上述事实,另一方面却又认定该行为合法,难以自圆其说。本案被上诉人在得知昆明市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征每亩3万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后,为了规避每亩增加失地保障金的义务,不顾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在十天之内不仅完成了土地征收协议的签署,而且签协议的当天就将所谓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到位,便开始对该幅土地进行平整施工。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对征地用途、征地性质、补偿安置方案、失地保障等均一无所知。直到2008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时才得知,该土地的征收是在上诉人诉讼期间才被批准的。需经批准的行为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案尽管征地协议是在2006年10月,但只能说明该协议成立并未生效,要待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因此,本案的征地行为应认定为2007年8月27日才合法完成,被上诉人应履行每亩3万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义务。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程序法定原则,给上诉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审法院既然承认被上诉人组织征收土地及补偿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却认为这种行为并未违反行政法的原则,且对该行为不予撤销或确认违法,这是自相矛盾的。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组织征收第三人深沟村三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与第三人及其所有村民进行过充分协商,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过程中,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涉及土地补偿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后,区政府依法作了征地及补偿公告。广大村民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村民的实际利益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区政府的征收土地及补偿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未违反行政合同的原则和程序,也没有违法等应当或者可以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情况。综上,区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要求确认征用土地行为违反法定的土地征用程序和撤销《土地征用协议》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深沟村三组述称, 2006年9月第三人会同东川区铜都镇国土资源所组织本村村民召开村民大会,该次会议中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本村大部分村民均同意征地并签字造册,2006年10月14日第三人根据村民大会的意见召开组代表会议并作出《深沟村三组组代表会议》决议、《深沟三组分配方案》,10月17日召集与此次征地有关的农户(个人)核实各户(个人)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确定了各户(个人)可获的征地补偿费并制表,各农户(个人)均签字认可,第三人在签订《土地征用协议》、《补充协议》和《地上附属物拆迁包干赔偿协议》并收到全部土地补偿费后,各农户(个人)先后经签字认可并分别领取了各自应得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等费用,至2007年5月全部费用均兑现给农户(个人),总金额计人民币10196149.6元。以上事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代表人也无异议。本案中,包括上诉人等被征地农户(个人)实际上都已经知道并认可了征地方案和补偿方案并己实际领取了全部补偿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被上诉人区政府依法作了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公告,各农户(个人)也未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第三人签订及履行的涉及本案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各种《协议》并未违反行政合同的原则、程序,也没有违法等应当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都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都提交了一审所举证据材料,并各自坚持一审时的证明内容及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深沟村三组组代表会议记录;深沟三组分配方案;深沟村三组征用土地自愿签字名单;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东川分中心与深沟三组签订的《地上附属物拆迁包干赔偿协议》;《深沟三组树木补偿明细表》、《深沟三组建筑物补偿明细表》;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东川分中心与深沟三组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补充协议》及《东川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昆明市财政局、国土局昆财综 (2008)36号《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管理法》。
上诉人深沟村41户村民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情况反映;身份证明材料及诉讼代表人授权书;昆政发(2004)23号文件;《土地征用协议》; (2007)昆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 (2007) 云高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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