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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铜都镇深沟村第三村民小组41户村民因诉东川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上诉一案(3)

第三人深沟村三组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2006年9月深沟村三组征用土地自愿签名表;代表会议记录;分配方案;2006年10月17日花名册;《土地征用协议》及收据;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充协议及收据;地上附属物拆迁包干赔偿协议;大马路部分土地征用统计名单;征地费人均5,000元发放名单;征地费人均1,900元发放名单;5%发放名单;树木、果木、建筑物补偿明细表;小片地、机动地统计赔偿青苗费名单;领条(4份);付款凭据。

一审法院对上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均表示对一审的认证结论无异议。但被上诉人称,其在一审时提交的10号证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是一审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本院经审核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无一审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确认的被上诉人提交的“深沟三组分配方案和深沟村三组征用土地自愿签字名单”(一审判决书上载明的3号、4号证据)提出异议称,3号证据村民不知道,不是广大村民参与制定的,不合法;4号证据上的签名不是开大会签署的,而是拿到一家一户去分别签的,征地问题没有开大会征求过村民的意见。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质证、认证(除《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外)及审判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区政府的征地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所涉被征土地应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区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件、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本案区政府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过程中,组织征收第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补偿协议》和《地上附属物拆迁包干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云南省级人民政府才批准区政府征收第三人的集体土地。因此,区政府组织征地的行政行为程序上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本案鉴于区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时,村民同意征收涉及本案的集体土地,且已经得到相应的补偿,无证据证明区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及补偿的行政行为对深沟村41户村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昆明市财政局、国土局昆财综(2008)36号《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按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面积开征3万元/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昆明市辖区内征收的社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社保专户,实行全市统筹,并非深沟村41户村民认为的应当作为本案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发放给村民。另,本案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此,深沟村41户村民请求撤销区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区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及补偿等被诉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虽然程序上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一致,但并未给深沟村41户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驳回深沟村41户村民的诉讼请求正确,符合本案实际,予以维持。深沟村41户村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沟村41户村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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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 竞 舟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熊 家 明

二 O O 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璐



附:本案41户村民名单

邓绪昌 杨天荣 段发德 冯贵昌 梁发贵 周会兰 彭学成 施绍兰 朱绍芬 宋顺兰 张明秀 朱明泽 崔顺友 朱明金 周洪昌 杨天芝 邓承堂 朱秀光 刘顺国 杨天风 邓先明 梁存兰 邓先文 段吉会 段吉英 伍洪发 高存香 朱绍信 郭友义 任朝珍 杨石东 彭发珍 李玉发 鲁仕军 段吉兰 左建明 刘中芬 邓绪珍 张正会 李长陆 杨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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