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4646152.41元;
二、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用49.9万元,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9.9万元;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万元;
三、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诉前保全差旅费10440元,由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554.71元,减半收取125277.71元,由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0554.71元,待法院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277元退还后,由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款项直接退还给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国泰
审 判 员 吴 蓓
代理审判员 黄 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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