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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辉与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宁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青民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剑辉,身份证号(略),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西宁湟水河华洋建材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国海,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西宁湟水河华洋建材经营部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响亮,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理人:李连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辉湟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礼让街2号。

法定代表人:程穆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剑辉、原审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西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均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陈剑辉与金坛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7月24日签订了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两份,依合同约定陈剑辉共向金坛公司供货5237742.59元,合同外供货441195.20元,共计5678937.79元。截止2008年9月18日,金坛公司支付货款4160000元,尚欠货款1518937.79元;康泰公司为金坛公司提供了担保。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陈剑辉、金坛公司、康泰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在2009年6月18日之前,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陈剑辉支付货款100万元。2009年6月30日之前,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548737.79元货款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每日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直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之前向陈剑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如逾期支付,每日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直至付清之日为止;

三、西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陈剑辉承担2100元,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2200元,西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索晓春

审 判 员 吴 蓓

代理审判员 陈 萍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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