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党校与青海歌华现代科技有限公司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青民二字终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歌华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 林,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国新,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共青海省委党校。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武伟生,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福,该校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子敬,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共青海省委党校(以下简称“省委党校)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歌华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3月2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歌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省委党校的委托代理人陈明福、张子敬;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林、郭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省委党校的法定代表人武伟生、歌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有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歌华公司以招投标方式取得省委党校新时代大厦客房部的承包经营权,主要范围:108间客房及配套设施、会议室、餐厅、监控室、停车场、洗衣房等。2007年9月25日至10月1日,省委党校除停车场、洗衣房、三楼足浴、八楼写字楼未交付外,其余部分交与歌华公司。2007年12月28日,省委党校作为甲方与乙方歌华公司签订了“新时代大厦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省委党校于2008年2月交付三楼足浴、7月交付八楼写字楼。2008年5月22日,歌华公司向省委党校出具了“关于暂缓接收洗衣房的申请”,内容为: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承包范围对于洗衣房的有关约定,由于我方忙于对新时代大厦内部的整改装修,现申请暂缓一年接收洗衣房,待一年期将至,再度细商接管事宜。停车场一直未交付。歌华公司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未按约定向省委党校缴纳承包经营保证金,未支付其已接收的库存物资款及承包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省委党校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1、根据合同第六条(一)款第1项,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改造投资有监督权,如乙方不按招投标承诺条款履行承诺和不执行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歌华公司在经营承包方案中承诺对客房装修改造费用180万元,省委党校在2007年给歌华公司三个月的装修期限,也免除了经营承包费,但其未按约定对主体部分进行装修;2、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2项的约定,乙方需在约定时间内按时缴纳承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逾期结算期30天(含30天)不交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项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承包经营范围区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不按时交纳承包费和其他应付费用逾期30天(含30天)的。(3)乙方擅自用承包甲方的房屋、设备等出租、抵押转让、入股的。歌华公司未按约定且至今未支付承包经营保证金、已接收的库存物资款及承包费,并将其承包经营的房屋租赁他人。故歌华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解除。
歌华公司对合同约定及其在承包经营方案中的承诺无异议,但抗辩主张,装修是逐步进行,而非一次到位,客房装修了一个样板间,对70多间客房更新了地板、粉刷了墙面,并对大厅、门头等进行了装修,装修前向省委党校递交了申请和函,并以2007年11月27日工程改造通知单、项目变更明细单、工程施工通知,证明其没有违约;对未缴纳承包费,歌华公司抗辩称,是因为省委党校到2008年3月底才将原营业执照注销,一直未协助办理大厦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致使歌华公司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至今没有合法的经营手续,且身为党校至今未交付停车场,无法正常经营,因而无法交纳,并提交2008年9月25日西宁市城西区公安消防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008年9月23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违章通知书予以证明;歌华公司对将房屋租赁他人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出租房屋是经省委党校同意的,并当庭提交省委党校后勤服务中心2007年10月24日的证明予以证实。故歌华公司认为,省委党校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省委党校反驳称,歌华公司只是对辅助部分进行了装修而非主体部分,未履行承诺。歌华公司称装修向我校递交了申请和函,我校并不知道,是歌华公司单方出具的。我校到2008年3月底将原营业执照注销属实,但并不影响歌华公司办理经营手续。停车场一直未交付是事实,但双方已达成了合意,将第一季度的承包费从42万元减至30万元,后每月承包费从14万元减至13.8万元。消防合格证在大厦竣工时就有,现歌华公司未办理相关证照,是其自己的工作能力问题,我校仅是部分的协助,并提交了2004年4月1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歌华公司主张,将房屋租赁他人是经省委党校同意的事实,省委党校认可其后勤服务中心的证明中的印章属实,其认可在歌华公司承包经营前,该房屋就租赁给了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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