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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党校与青海歌华现代科技有限公司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3)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省委党校和歌华公司签订的“新时代大厦承包经营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依约履行,但歌华公司在接收大厦经营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承包经营保证金、库存物资款及承包费,属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省委党校根据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成立,应予支持,歌华公司应将所占有的经营场所及设施按照移交清单,交还省委党校,并支付所欠的承包费。歌华公司反诉主张其违约并要求继续履行新时代大厦承担经营合同书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歌华公司反诉主张应扣减的承包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解除省委党校与歌华公司2007年12月28日签订的新时代大厦承包经营合同;二、歌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省委党校承包费1818000元、库存物资款122053.97元,共计1940053.97元;三、歌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省委党校交付新时代大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场所及设施;四、驳回歌华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省委党校大厦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协作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手续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3772元,省委党校负担2140元,歌华公司负担21632元;反诉费15240元,省委党校负担5334元,歌华公司负担9906元。

宣判后,歌华公司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歌华公司上诉称,1、省委党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是造成歌华公司不能交纳履约保证金和承包费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只认定了歌华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承包费和库存物资款的义务,而未认定省委党校未按合同约定全面、按时交付承包经营场所的违约责任,显然不符合本案事实。省委党校应承担未按约定及时注销原青海新时代大厦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及未负责办理大厦的整体消防合格证,而导致上诉人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和无法及时交纳保证金和承包费的直接责任。2、在计算的承包费中应扣除74万元。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装修期即2008 年1月至3月共计90天的承包费应当扣除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承包费以双方往来的函件证实为由,不予以支持,显失公正。省委党校在未交付主要经营场所、未签订合同、未注销原来的经营证照的前提下,这三个月歌华公司是完全不能正常经营,责任完全是由省委党校的违约造成。因此,应当按照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74万元承包费应予以扣除。请求:1、依法判令继续履行2007年12月28日签订的“新时代大厦承包经营合同书”;2、依法判令省委党校按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大厦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协助歌华公司办理大厦所需各项经营证照;四、依法扣除承包费74万元(未签合同前的承包费30万元;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每月应扣减4万元共计扣除承包费44万元)。

省委党校答辩称,1、歌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停车场、三楼足浴、八楼写字楼不是主要营业场所,该部分的迟延交付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的成立与履行;其次,新的营业手续办理工作完全是歌华公司的责任,与省委党校无关。再次,消防存在问题是因为歌华公司在承包期内装修造成的,该承包物的消防手续我单位在之前早已办理清结;2、歌华公司至今未缴纳保证金、物资款、承包方,已严重违约;3、基于上述原因,歌华公司主张的74万元费用的减免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省委党校与歌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新时代大厦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省委党校按约履行了交付主要承包物及新时代大厦的相关证照,由于部分附属设施的原租赁期限未到期等因素,停车场、三楼足浴、八楼写字楼及洗衣房暂未移交给歌华公司使用,对此,省委党校存在一定的履约瑕疵。但在合同后期履行中,省委党校逐步将足浴、八楼写字楼等附属设备交予歌华公司。期间,就洗衣房是否移交事宜,歌华公司向省委党校提出暂缓移交的书面申请。对于未交付的停车场一事,由于停车场的租赁期限未到期,鉴于此,经双方合意以减免部分承包费的方式解决了该事宜。作为歌华公司在接受承包物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承包费及给付使用物资的物资占用费等,但其以新时代大厦相关证照已注销,省委党校未积极配合其办理新企业的注册等事由,拒不向省委党校缴纳承包费及物资占用等费用,并占用使用承包物达一年有余,歌华公司已严重违约,其应承担因违约给省委党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省委党校依据合同关于歌华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按时交纳承包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如逾期结算期30天不交者,视为违约及擅自将承包物出租等条款,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有法可依,本院应予支持。歌华公司提出省委党校未全面交付承包物属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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