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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党校与青海歌华现代科技有限公司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4)

关于歌华公司提出省委党校未配合其办理经营手续和消防设施的过关,导致无法经营,请求减免承包费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重新办理经营手续的责任在于歌华公司,省委党校负有协助的义务。合同履行中,省委党校按约向歌华公司交付承包物及提供新时代大厦的营业执照及大厦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手续,省委党校已尽到了一定的协助义务。作为歌华公司收到承包物后,由于大厦部分工程装修中,消防工程未达标等因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法律后果应由歌华公司自行承担,该责任与省委党校无关。歌华公司提出减免承包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青海歌华现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一审判决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索晓春

审 判 员 吴 蓓

代理审判员 黄 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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