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恒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鉴定机构保信公司当庭接受质询时表示:中标价是编制预算说明基础上得到价格,按此核算工程价格为11700000元,与编制预算说明中的预算总价款11505330元的价格相差不大,符合实际,也与合同不矛盾,因此以鉴定报告的第一种结论即按土建二类、安装三类下浮14.82%最为公平。补充鉴定中,按照恒辉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按三类取费计算工程造价为16512312.41元,而在投标时的编制预算说明中按二类取费计算工程造价只有11505330元,两者差距太大,不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不合常理。故按补充鉴定报告第一种意见包干价计算亦不合理。根据法庭对鉴定报告核实的情况,在鉴定报告的第一种意见中,无争议部分中包括部分有争议工程量,经核实,无争议部分为5990466.79元;有争议部分中,土建部分为1430259.25元,其他外购土及运输为244160.39元,安装工程为91266.04元,合计1765685.68元。
一审法院认为,恒辉公司认可补充鉴定报告中的第一种结论,即按包干价计算。但包干价的总造价16512312.41元是根据恒辉公司单方提供的图纸计算而来,鉴定人员亦认为按照恒辉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按三类取费计算为16512312.41元,而在投标时的编制预算说明中按二类取费为11505330元,二者差距太大,不合常理。因此采用包干价的鉴定标准不合理。江建公司最终认可补充鉴定报告中的第二种结论,即按三类取费不下浮计算。其认为按三类取费不下浮是合同中的约定。但合同第七条约定“……五日内按80%支付进度款(按三类取费审核后不下浮)”仅是针对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不是工程计价方法。江建公司主张按三类取费不下浮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不予采信。根据鉴定人员专业角度的陈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应当依据保信公司当庭接受质询后,对2007年11月15日作出大通文化商业城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第一种鉴定结论修改后的意见计算江建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造价,即按土建二类、安装三类下浮14.82%后无争议部分为5990466.79元;有争议部分1765685.68元。
除江建公司放弃的钢模板工程、铝合金门窗及吊顶工程、C段采暖工程及B段采暖工程扣减62.86元外,对争议部分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土建部分。(1)厨房卫生间瓷砖墙面工程量28011.05元。江建公司对恒辉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恒辉公司提交的2006年6月5日的承包地砖瓷砖铁艺的协议及领瓷砖的十几份收条证实,2006年6月之后已由第三方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能证明江建公司2006年6月1日前完成的瓷砖工程量。2006年青海省大通县公证处制作的(2006)大证民字第351号公证书中所附工作记录中写明“工作量清单详见附表”,该清单中写明“厕所、厨房墙面只打底”。照片于2006年6月27日拍摄,2006年5月31日江建公司退场至6月27日拍摄时已有第三方进入场地施工,照片中虽有部分墙面贴有瓷砖,但无法认定系江建公司在2006年6月1日前的已完工程量,且江建公司提交的出库单无进货单位,亦不能判定该瓷砖是否用于该工程,故江建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2)楼梯栏杆扶手12322.20元。公证书中的照片虽然显示有楼梯栏杆扶手,但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完工程量的清单中明确写明“C段室内楼梯栏杆扶手只施工一个半单元”,而在保信公司的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中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中已经算入一个半单元的楼梯栏杆扶手,且江建公司提交的销货单无付款赁证,不能证实其已购买。江建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3)减框架柱增构造柱。双方认可是减的设计图,没有增构造柱的设计图纸及变更签证,认定恒辉公司减框架柱-9953.89元的主张。(4)ABC段异议部分,各方经重新核算后,双方认可总数220190.63元,其中挖土外运146777.31元,脚手架工程6221.06元,安全网及垂直封闭工程63416.39元,墙面瓷板工程3775.87元,模板工程江建公司放弃。对挖土外运,双方在合同中就基础开挖土方无约定,亦未办理经济签证,此款不应计付。关于满堂脚手架,江建公司不能出示监理项目部的审批手续,不能认定已实际搭建,此款亦不应计付。关于安全网及垂直封闭工程,作为该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韦金元出具两份内容相反的证明,大通县电影院出具的关于密目网垂直封闭的证明无相关证据印证,均不予采信,此款不予计付。关于瓷板工程,公证书中照片于2006年6月27日拍摄,此前已由第三方进入场地施工,且在已完工程量清单中并无瓷板工程,江建公司主张不予支持。(5)变更签证异议部分,其中铝合金门窗及吊顶工程9372.23元,楼梯栏杆扶手401l.86元,增加晒台七道隔墙6744.88元。江建公司当庭放弃铝合金门窗及吊顶工程9372.23元。楼梯栏杆扶手在保信公司的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中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中已经算入一个半单元的楼梯栏杆扶手,且江建公司提交的销货单无付款赁证,不能证实其已购买。江建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增加晒台七道隔墙,原图纸上无此设计内容,江建公司亦举不出此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此款不应计付。(6)第三方承包异议部分,其中铝合金门窗江建公司放弃主张。对于楼梯扶手,保信公司鉴定报告及补充鉴定报告中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中已经算入一个半单元的楼梯栏杆扶手,且江建公司提交的销货单无付款赁证,不能证实其已购买。江建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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