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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恒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9元,由江建公司负担9657元,恒辉公司负担194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晓云

代理审判员 韩 锐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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