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刑终字第10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宁刑终字第105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跃成,男,汉族,1950年4月2日出生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兴福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秀炎,曾用名巩志强,绰号“自强”,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略),捕前暂住(略)。2005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6年8月9日。2008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海,绰号冰冰、兵兵、大兵,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略),捕前在内蒙古阿左旗古拉本镇陡崖沟煤矿打工,住(略)。2008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巩秀炎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关海犯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跃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跃成,原审被告人巩秀炎、关海,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 被告人巩秀炎、关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事实。
2008年8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巩秀炎、关海与吕志强、王卫东在大武口凯龙2008精英会所内娱乐,在大厅蹦迪的过程中,巩秀炎与被害人张兴福一方的马建林相碰,为此二人产生不快。后被告人巩秀炎、关海等人走出2008精英会所,马建林、张兴福、田运华、梁少成也走出会所。在门外巩秀炎认为张兴福一方有人在骂巩秀炎一方,巩秀炎、关海等人就上前与马建林、张兴福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巩秀炎一拳将被害人张兴福打倒,张兴福倒地时头部碰到了一辆皮卡车的后保险杠上,与此同时,被告人关海将梁少成打倒在地。后被告人巩秀炎又往张兴福的头上、身上踢,随后被告人巩秀炎一方逃离现场。被害人张兴福、梁少成被送到医院,张兴福认为自己的伤不重便离开医院与田运华住进一家旅馆,次日早上旅馆老板发现被害人张兴福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兴福因较大暴力致急性硬膜外血肿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综合示意图。证实被害人张兴福的死亡现场情况。
2、被告人巩秀炎、关海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
3、公(宁石)鉴(尸检)字〔2008〕0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张兴福尸体照片,证实尸表损伤情况及张兴福死亡原因。
4、证人王卫东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2008精英会所门口左面站着四个人,巩秀炎和“大兵”(指关海)朝这四个人走过去,巩秀炎指着这四个人说:“刚才是你指的我?”对方不知回答了什么话,巩秀炎朝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扇了一个耳光,这个人就向后倒了,倒地的时候其头部磕在了一辆皮卡车的车厢拐角处;“大兵”朝另外一个穿白(浅)色衣服的人脸上打了一拳,这个人也倒地了,后来见“大兵”再没有动手打人。对方的另外两个人就开始跑,巩秀炎、“大兵”、“小强”就追对方的另外两人。后他们三人又跑了回来,巩秀炎用脚踹躺在地上的一开始被他打倒的那个人头部两脚。“大兵”、“小强”动没动手没看见。没有看到“大兵”打巩秀炎打倒的那个人。
5、证人田运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田运华、张兴福、马建林、梁少成在2008精英会所喝酒。后马建林光着膀子蹦迪时,不知什么原因,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的推了马建林一把就被服务员拉开了。后来对方的人就走出会所,马建林叫上张兴福、梁少成、田运华走出会所门口时说刚才那几个人要打他。这时,对方的四个人走过来与田运华等四个人打了起来。田运华在躲闪中,张兴福和梁少成被打倒在地,田运华就和马建林跑了。后见张兴福和梁少成嘴上都是血,被打昏迷了躺在地上,田运华就报警。警察、“120”急救大夫来后张兴福就清醒了,田运华和张兴福、梁少成一起去的医院,梁少成还处于昏迷状态,张兴福说自己没事,后田运华和张兴福乘坐出租车到“众鑫源”招待所。张兴福睡下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大约凌晨2点15分),张兴福就趴在床上呕吐。8月19日早上6点40分左右,田运华起来喊在打呼噜的张兴福,张兴福没有答应,然后田运华就上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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