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刑终字第105号(2)
6、证人马建林的证言。证实:在去2008精英会所之前,张兴福、马建林等人都快喝醉了。在精英会所蹦迪中,马建林碰了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一下,该男子推了马建林一把,马建林就瞪了该男子一下,那个男的不知说了一句什么,马建林就把张兴福、田运华、梁少成叫上走出会所。走开会所有十几米,对方几个男子走向马建林等人,有个男子喊到:“你们想闹事,是不是?”其中一个男子扑上来在张兴福的面部捣了一拳,张兴福被打倒后头就磕在一辆皮卡车的后保险杠上。对方另外一个男子也扑上去一拳将梁少成打倒,马建林就跑。
7、证人梁少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张兴福等人去2008精英会所已经是第二次喝酒。后见张兴福和马建林往外走,梁少成和一伙的另外一个也跟着出来,马建林和张兴福在门前左边站着。在会所门前北侧站着有四、五个小伙子,其中有一个人和马建林对骂着,后对方几个小伙子向马建林等人走过来好像要打架,梁少成和张兴福上去想把对方拉开,梁少成还说:“师傅别打架。”之后自己被对方打晕了,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后发现自己在医院。
8、证人黄志云的证言。证实8月18日24时许,张兴福、田运华酒后到旅社要住店,黄志云不让住,田运华讲:“这是我们老板,没有事。”黄志云就把二人安排到3号房间里,后听见张兴福在呕吐,黄志云让田运华用盆子接呕吐物,田运华说没有事,张兴福喝多了躺在床上哼着就睡了。田运华于19日凌晨1时许来到旅社门房看电视到3时多,中间又听到张兴福在呕吐,田运华过去看了说没有事。后田运华就去睡觉。黄志云一晚上没睡觉,于19日6点10分去叫的田运华,田运华在7时说张兴福还睡着,其下班后再来接张兴福,田运华就上班去了。田运华睡觉期间黄志云没有听见3号房间内有响动。19日早上10点多打扫房间卫生,发现张兴福死了。
同时证实,张兴福没有离开房间;3号房间就田运华一个人进出过;张兴福和田运华没有吵架;没有听到张兴福掉下床的声音;田运华离开时神情没有看出紧张。
9、证人李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10分左右,其接到110指令赶到精英会所门口出诊。有一个男子侧躺在一辆皮卡车的后面,鼻子有少量的血迹;另一个男子仰面躺在皮卡车的侧面。把那两个伤者拉到医院后,和他们一起在现场的另外一个男子也到医院了。两个伤者都拒绝检查,其中一个男子在医院呆了有几分钟拒绝在就诊单上签字就和其朋友走了,走的时间是8月19日凌晨0点左右;另一个男子叫梁少成,当时呈醉酒状,神志不清。
10、证人刘珍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有一个后面出来的、25岁左右、上穿蓝色半袖T恤的小伙子走到前面出来的一个穿白色半袖T恤的小伙子处向其脸上扇了一巴掌。
11、证人白晓龙的证言。证实会所旁边的拉面馆门口躺着两个人,其中一个中年男子平躺在那,另一个中年男子趴在那,被人打的挺严重的。
12、证人高梦婷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贵宾二号的客人打架了,其中有一个叫“自强”的男子。
13、证人吕志强(小名叫小强)的证言。证实巩秀炎参与了殴打。
14、被告人巩秀炎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在2008精英会所,巩秀炎蹦迪时和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发生碰撞,双方都没有说什么。后巩秀炎喊着关海、吕志强走出会所,前面光膀子的那个男人和另外三个男的也出来。巩秀炎等人准备上车走,对方那个光膀子的人不顾自己一方人的规劝,朝巩秀炎这边用手指着,好像在骂巩秀炎。巩秀炎在前走,关海、吕志强在后跟着,巩秀炎走到对方的面前,对方有两个人用手推巩秀炎不让往前走,双方互相推,巩秀炎上去一拳打在其中一个人的脸上将此人打倒在地,巩秀炎跟着又用脚踢对方的大腿和脸部、头部。关海也用拳头打在对方另外一个人的脸上将那人打倒,关海也用脚踢了关海打倒的那个人的头部、身上。
15、被告人关海的供述。证实:巩秀炎蹦迪时和一个光膀子的男子相互碰了一下,但双方没有发生冲突。后双方都出来,光膀子的男子有点喝多了,在对面指着关海等人,巩秀炎等人就走过去。对方两个人上来拦着巩秀炎说有什么话好好说,不让与那个光膀子的男子发生冲突。巩秀炎用手打了对方一个人的耳光,那个人身体就向后仰过去、后脑碰到了旁边皮卡车的后保险杠上、然后平躺着倒在地上,巩秀炎就没有再打他。关海也一拳打在对方另外一个人的脸上把人打倒,关海又向关海打倒的那个人的屁股、大腿处踢了几脚。后关海在吕志强后面又去追跑掉的那两个人。对方没有动手。
16、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诊断记录及危重病人抢救护理记录报告 。证实2008年8月18日23时36分,梁少成以“头部被他人打伤十分钟”为主诉,由“120”接入急诊科,神志呈醉酒状。患者拒绝检查治疗,自动离院。
17、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5)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巩秀炎于2005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6年8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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