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宁刑终字第99号(2)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处警经过,证实2007年12月5日16时30分,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接被害人付志报警后处理的事实。

  2.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付志之伤为脑震荡及背部挫伤,伤情程度系轻微伤的事实。

  3.贺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逮捕证,证实涉案犯罪嫌疑人张华(张刚)、陈少华已被另案处理的事实。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鹏犯罪时系成年人。

  5.证人付存喜(付志父亲)证言、被害人付志陈述,证实付志被人控制、殴打,多处借钱的事实。

  6.同案犯章桦、陈少华、张华(张刚)供述,证实其非法限制被害人付志人身自由迫使其借钱还债的事实。

  7.被告人汤鹏供述,证实其参与限制被害人付志人身自由及殴打付志的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汤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汤鹏为他人索取债务并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鹏犯罪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涉案的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被告人章桦、吴虎等人故意伤害案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被告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已得到全部赔偿。现被告人汤鹏无实际赔偿能力,故可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人汤鹏所做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同案犯的供述与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汤鹏持械打击被害人腿部的事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汤鹏在他人提出伤害被害人的犯意后积极参与,且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汤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汤鹏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丛莲的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丛莲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被告人汤鹏无期徒刑;2、由原审被告人汤鹏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35722.11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汤鹏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工具打捞地点方位图、照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处警经过、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贺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同案犯及原审被告人汤鹏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汤鹏伙同他人,先参与对被害人进行跟踪盯梢,掌握被害人行踪后,将被害人胁持至郊外无人之地,持铁棍连续打击被害人腿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汤鹏还受人指使,为替他人索要欠款,非法剥夺被害人付志的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迫使其偿还债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审根据汤鹏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定罪量刑适当。

  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丛莲所提上诉请求及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汤鹏无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父母家庭经济困难也无能力代为赔偿。上诉人张丛莲在(2008)银刑初字第102号案件中也已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宁
                 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 ○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龙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