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刑终字第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宁刑终字第90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纪辉,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宁煤集团焦煤公司一号井采煤三队副队长,住(略)。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小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宁煤集团焦煤公司一号井采煤三队职工,住(略)。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宁煤集团焦煤公司一号井采煤三队职工,住(略)。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吉彪,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宁煤集团焦煤公司一号井采煤三队职工,住(略)。199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石炭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减刑六个月,1994年1月释放。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靳新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于石嘴山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宁煤集团焦煤公司一号井采煤三队职工,住(略)。200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纪辉、张建成、廖小钟、钱吉彪、靳新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喜凤、李志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纪辉、张建成、廖小钟、钱吉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自治区检察院经阅卷后,提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意见,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安纪辉、廖小钟、张建成、钱吉彪、靳新成与本单位职工郭彪、王永胜、何春得等人下班后到石炭井红光街市场“好味道”面档吃饭喝酒。在吃饭喝酒过程中,被告人张建成、安纪辉等人与同在该饭馆吃饭喝酒的王远春等人发生争吵,被劝开后双方继续喝酒吃饭。后被告人张建成又与王远春等人发生争吵,张建成持一瓶啤酒朝王远春的头上砸了一下,将王远春打倒在地。被告人安纪辉抓住与王远春一同喝酒的被害人李存利的头向墙上撞击,被告人廖小钟持圆凳砸李存利头部,被告人张建成、钱吉彪、靳新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李存利拳打脚踢,后五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存利系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7月27日,石炭井红光市场“好味道”面档有人打架,被害人李存利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2、医院病历、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被害人李存利经抢救无效因钝性外力致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安纪辉、张建成、廖小钟、钱吉彪、靳新成均系被抓获归案,无投案情节。
5、证人郭彪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7日凌晨,安纪辉、靳新成、钱吉彪喊我去喝酒,我们八个人一起喝,张建成瞪了他身后桌子的人一眼,靠墙坐的那个人(王远春)跟张建成吵了起来,张建成和安纪辉骂那个人,我就劝他们,两桌人都安静下来。张建成总瞪那桌人,靠墙坐的王远春又跟张建成喊了起来,这时张建成起身拿了瓶没开盖的啤酒走到王远春的后面,一酒瓶打在王远春头部右边额角上,王就躺地下了。这时那个人旁边的人(李存利)站起来,安纪辉两手抓着李存利的头发,把头往墙上撞,撞了有五、六下,张建成用脚在李存利身上、腿上乱踢,廖小钟上去拿凳子朝李存利头顶砸了六、七下,钱吉彪、靳新成分别上去围着李存利用脚在身上、腿上乱踢。
6、证人王永胜的证言,证实:我们喝酒过程中,与邻座的人发生争执后,张建成顺手从桌子上拿了个酒瓶子朝王远春头上砸了一瓶子,接着安纪辉就站起来打李存利,安纪辉先用拳头朝李存利的头上打了一拳,张建成又和安纪辉一起打李存利。钱吉彪、靳新成、廖小钟三个人也围着打李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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