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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商终字第21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 656元由中宁祥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319元由中宁县富达实业有限公司即中宁县福和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爱玲
                        审 判 员 周爱芬
                        代理审判员 李凤英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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