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宁民申字第1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宁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志兰,女,1960年3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彦龙,男,1981年6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武,男,1962年9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杨彦明,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马志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彦龙、王武、杨彦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07年8月9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2007)卫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马志兰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对该案事实认定不清。(二)原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导致本案判决严重不公。故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王彦龙、王武赔偿申请人宁D-83305大货车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租赁费47000元,驳回被申请人王彦龙、王武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杨彦明将其擅自转让给王彦龙的宁D-83305大货车过户到申请人马志兰名下,并移交该车相关手续。赔偿因其私自转让车户给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再审被申请人王彦龙、王武、杨彦明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宁D-83305号大货车原车主为杨彦明。2001年杨彦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该车转让给余文礼。2004年1月4日,杨彦明、余文礼又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该车转让给田风鹏。田风鹏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车款,余文礼将车扣回。2005年5月15日,余文礼又将该车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丁义国和马志兰,约定由马志兰分别给余文礼支付6.7万元,给田风鹏支付4.8万元,其中:给余文礼支付的6.7万元,由马志兰当场给余文礼付款3万元,另外3.7万元今后由马志兰支付给杨彦明,为此,马志兰的丈夫杨宗孝给杨彦明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每月付4000元,2006年2月4日全部付清;给田风鹏支付的4.8万元,由杨宗孝、王武、丁义国共同给田风鹏出具了车款4.8万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从2006年4月1日起,每月付款4000元,于2007年4月1日付清。2005年8月10日马志兰、丁义国与王武签订《汽车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马志兰、丁义国,乙方:王武;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宁D-83305大货车承包给乙方,承包费总金额拾叁万壹仟元,每月付肆仟元,依次类推,付完为止……乙方将承包费付清后,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杨彦明先后收到杨宗孝、马志兰支付的车款15500元。2006年3月15日、3月23日王武分两次直接向杨彦明支付车款21500元,杨彦明在收条中注明:是代替马志兰支付的车款。后杨彦明与王武办理了涉案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该车登记在王武的儿子王彦龙名下。
另查明:2007年4月30日海原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笔录(第一次)载明,审判人员:罗炳博、铁存东、李国忠;由罗炳博担任审判长与铁存东、李国忠组成合议庭。该庭审笔录有马志兰等当事人的签名。海原县人民法院 (2007)海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长的署名为李克勇。同年10月24日该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裁定,对(2007)海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笔误进行了补正,将“审判长:李克勇”更正为“审判长:罗炳博”。同年10月26日海原县人民法院向马志兰等送达了(2007)海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裁定书,杨宗孝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马志兰主张宁D-83305大货车47 000元租赁费的问题,原二审法院以马志兰上诉要求王武赔偿该车使用期间的台班费47 000元超越本案审理范围为由不予支持的判决处理并无不当,马志兰再审提出的这一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宁D-83305大货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该车现已过户在王彦龙的名下,王彦龙已取得了宁D-83305大货车的合法所有权。马志兰再审提出该车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务问题,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卫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中已向马志兰释明:“经杨彦明同意,王彦龙已将车户转移在自己名下,取得该车的所有权,马志兰如果认为王武、王彦龙欠其购车款可以另行向王武、王彦龙主张其债权”。关于原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阅原一审卷宗,在庭审笔录和(2007)海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的补正裁定送达回证中,均有马志兰或杨宗孝的签名,马志兰再审提出原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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