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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申字第117号(2)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志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汤 娟
                     审 判 员 吴爱玲
                     审 判 员 王 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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