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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1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F-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亚楠,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玉,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2-1616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语公司)、上诉人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小军担任审判长,法官殷立红、法官肖皞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主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亚楠、田美玉,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廉春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主语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7年3月,主语公司和新浪公司在北京签订了《新浪网和主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根据双方的约定,自2007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主语公司独家享有新浪网华东地产频道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常州等八城市的房地产广告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主语公司向新浪公司交纳300万元,作为2007年的任务额,主语公司已经按约交纳了280万元。在协议有效期内,新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做出一系列违约的行为:1、《合作协议》约定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等八城市,新浪公司应负责网站的建设,提供合作频道顶部标准栏框和广告发布系统部分。但是自2007年3月双方签约开始,新浪公司除交付上海站外,其他的网站都迟迟没有建设好。主语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与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自2008年1月1日正式运营新浪杭州地产频道,由于新浪公司迟迟没有建设好杭州站,严重影响了主语公司与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的合作,导致杭州源驰广告策划公司大量广告资源的流失;2、新浪公司至今除上海站、南京站外,其他地区至今都没有建设好网站,主语公司无法进行广告经营,预期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3、2008年2月25日,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新浪将拆分其房产及家居频道,与易居中国共同成立由新浪控股的合资公司,共同打造中国最大的房地产网络媒体及信息服务平台。2008年3月7日,易居中国在新浪公司地产频道发布招聘广告,开始大规模招聘,事实上开始了对新浪华东地产频道的经营。新浪公司将上海房地产广告的发布权授予了第三方,严重损害了主语公司享有的独家权利;4、新浪公司在未与主语公司进行协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房产频道首页导航条,将“上海”分站的链接放置于下拉菜单中,未按常规在首页导航条中显示。此行为已直接严重影响了主语公司对于新浪上海分站的日常信息更新、页面浏览,以及投放广告的浏览量;5、2008年3月,主语公司收到新浪公司寄来的《终止协议》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单方面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并且单方面提出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新浪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主语公司的合法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新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赔偿主语公司各类损失共计3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浪公司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语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新浪网和主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2、新浪公司赔偿主语公司各类损失共计3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新浪公司承担。

新浪公司在一审答辩称:1、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两份协议明确合作的标的和范围是新浪房产频道下属的八个华东地方站,属于二级频道。主语公司在合作前已经明确知道房地产频道是新浪独立运营多年的上级频道,与本次合作完全无关,《合作协议》完全没有涉及或约定限制房产频道的内容和条款;2、合同签订并开始履行后,新浪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约定的八个城市地方站的内容、广告、论坛等地方站发布系统的制作和全部技术准备,并经主语公司上线验证,书面确认;3、主语公司因其无力运营的原因,对上海、南京以外的六个地方站,并未实际投入人力、财力去建设,也从未完成和具备合同约定的地方站开通的条件,而造成新浪有关地方站网络资源空置至今;4、主语公司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多次违约,包括:主语公司不支付新浪公司约定的承包广告费和履约押金,多次冒用新浪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或举行活动,对外界进行误导等等;5、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的《合作协议》完全没有涉及和限定上级频道新浪房产的任何内容和条款约定,因此本案没有违约的事实前提。主语公司始终明确知道新浪房产频道是新浪独立运营的频道,是各地方站的上级频道,与本案《合作协议》完全无关;6、《合作协议》并未约定上海站页面的显示方式,以下拉菜单形式显示上海站并不构成违约;7、新浪公司基于合理原因提出转让权利义务的建议合法合理,不构成违约;8、主语公司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并丧失商业信誉,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已经实际丧失履行能力;9、新浪公司曾就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书面发函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主语公司却以拒付合作款项、停止运营上海站、公司财物和人员突然消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也无力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有关法律事实已经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新浪公司已于2008年10月14日向主语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当庭向主语公司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新浪公司反诉称:2007年3月1日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主语公司就新浪华东八城市房产频道进行承包合作,并约定主语公司在新浪房产频道华东八城市的地方站承包投放广告的时间和金额。合同签订后,新浪公司即按约定完成了房产频道八个城市地方站的内容、广告、论坛等地方站发布系统的制作,具备了开通条件。主语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合同,不支付新浪公司约定的承包广告费和履约押金,至2008年7月31日,主语公司已经违约欠付新浪公司有关承包广告费、押金共计240万元。经新浪公司催告并提供合理期限,上海主语公司仍然未能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主语公司支付其违约未支付的协议约定的广告等费用共计240万元(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主语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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