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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2)

主语公司针对新浪公司的在一审的反诉,答辩称:1、主语公司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主语公司在2008年3月1日之前支付了220万元的广告款和60万元的保证款,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广告款和第一年度的押金。因为新浪公司在2008年2月就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华东地区属于主语公司所有的广告独家经营和发布权利转让给了第三方,导致主语公司受到客户索赔,没有实际业务收入,这是新浪公司违约在先;2、新浪公司的违约行为还在于新浪公司没有交付除南京和上海之外其他六个城市地方站的权利,主语公司实际上也无法从该六个城市地方站取得营业收入;3、新浪公司一直都有终止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由于新浪公司违约在先,因此主语公司没有必要再继续支付合同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合作协议》约定: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双方共建新浪华东八城市房地产频道。双方的合作频道系指双方在新浪网共建的“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的房产频道”,该合作频道为新浪网二级频道。主语公司负责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地方站内房产频道的所有广告及新闻资源更新,同时拥有房产论坛版主资格。新浪首页一屏位置,提供针对华东的独家广告资源。本协议签章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为准备期。由于各地方站制作上线时间的先后差别,以交付主语公司的时间为准,保证各地方站第一阶段的合作不少于15个月。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向新浪公司交纳300万元,作为2007年的任务额。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7年300万元任务的10%费用(即30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10%(即30万元);之后按照月为单位,当月的广告执行额20万元需在下月15日之前支付。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主语公司同意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在新浪网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房产频道投放总价值为1800万元/三年的网络广告,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任务由双方共同评估后确定。本合同项下的网络广告分三年投放,第一年投放价值300万元网络广告,第二年投放价值600万元的网络广告,第三年投放价值900万元的网络广告。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每年的广告价款平均分摊到该年的各个月份中(即2007年3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共15个月,每个月的广告款为20万元;第二年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5月31日,每个月的广告款为50万元;第三年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5月31日,每个月的广告款为75万元),当月的广告执行额需在下月15日前支付。由于各地方站制作上线时间的先后差别,以交付主语公司的时间为准,保证各地方站第一阶段的合作不少于15个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自签章之日至2008年5月31日,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向新浪公司交纳300万元,作为首年任务额。第二年任务额为600万元;第三年为9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任务双方共同评估后确定。主语公司同意将每年投放的广告价款的20%作为当年的押金付给新浪公司,第一年的押金60万元(即第一年投放价值300万元网络广告的 20%),分两次支付,即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再支付30万元;第二年的押金120万元;第三年的押金180万元。若当年的合同期届满,当年的合同总金额执行完毕,则当年的押金抵作次年的部分押金,若当年合同金额未执行完毕,此当年的押金不予退还。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均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系基于同一合作事项所签订,而且上述协议的合同期限为2007年至2012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主语公司共向新浪公司支付了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间11个月的广告款220万元以及第一年的广告押金60万元。

2007年3月26日,主语公司向新浪公司出具上线证明,证明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合肥、南昌、常州房产频道于2007年3月1日正式上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新浪公司仅向主语公司交付了上海和南京两个城市的房产频道网站,杭州、无锡、苏州、合肥、南昌、常州六个城市的房产频道新浪公司至今仍未交付。

2008年2月,新浪网与易居中国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新浪将分拆其房产和家居频道,成立由新浪控股的合资公司负责经营新浪房产和家居频道。新浪公司主张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系新浪公司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两个频道形式上是上下级关系。

2008年3月,新浪公司向主语公司发出终止协议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要求提前终止双方2007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并且要求将双方《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新浪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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