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3)
另查明,新浪公司与易居合作的房产频道(域名为http://main.house.sina.com.cn)当中出现了涉及上海地区的房地产以及广告信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新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违约行为:1、新浪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网站。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就新浪网的“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的房产频道”进行合作,主语公司独家承包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房产频道的广告经营。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由于各地方站制作上线时间的先后差别,以交付主语公司的时间为准,保证各地方站第一阶段的合作不少于15个月”。因此对于新浪公司而言,其主要合同义务在于向主语公司交付上述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供其经营使用。新浪公司至今仅向主语公司交付了上海和南京两个城市的房产频道,其余六个城市的房产频道新浪公司至今仍未向主语公司交付。因此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属于根本违约。2、新浪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合作频道的约定。《合作协议》第1条约定,合作频道系指双方在新浪网共建的“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的房产频道”,该合作频道为新浪网的二级频道。而新浪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确主张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频道是其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新浪网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两个频道形式上是上下级频道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合作的应当是新浪网在上述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合同并没有关于双方合作频道的上级频道的约定,也没有关于双方合作的八个城市的房产频道系新浪网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的约定。因此主语公司与新浪公司合作的应为新浪网的房产频道,而非房产频道的下级频道,合同中关于城市范围的约定仅是对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的地域限制,而非双方合作的房产频道的层级限制。新浪公司将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八个城市房产频道作为其所谓房产频道总站的下级频道并据此进行房产频道层级限制的做法没有合同依据,应属违约。3、新浪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主语公司独家承包新浪上海、杭州、无锡、苏州、南京、合肥、南昌、常州八城市房产频道广告经营权的约定。保证主语公司在上述八个城市房产频道的独家广告经营权应是新浪公司的重要合同义务,而现有证据表明,在新浪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新浪房产频道当中也出现了涉及上海地区的房产以及广告信息,而且新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其与易居中国合作的新浪房产频道作为其与主语公司合作的上海房产频道的上级频道,新浪公司的该行为必然会损害主语公司在新浪网上海房产频道的广告独家经营权,亦属违约行为。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的八个城市地方站均已上线并且经过主语公司确认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网站上线与网站交付系不同的概念,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新浪公司的义务应为向主语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网站即上述八个城市房产网站的使用与控制权限并且提供相应的网络资源。而网站上线仅是网站交付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主语公司并未实际投入人力、财力去建设地方站,因此不具备开通条件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主语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曾经多次就网站建设的拖延问题与新浪公司进行交涉,而新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向主语公司交付相关网站系由于主语公司的原因所致。而且从双方的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约定来看,建设网站并提供给主语公司使用应是新浪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主语公司的主要义务应是经营新浪公司交付的网站并向新浪公司支付广告费用。在新浪公司没有交付网站的情况下,主语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因此新浪公司以主语公司没有投入人力、财力去建设网站作为新浪公司未交付网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其与主语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和限定上级频道新浪房产的任何内容和条款约定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浪公司与主语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容应是确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双方在《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对主语公司合作的八个城市的房产网站作出限制性的约定,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新浪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予支持。
由于新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存在上述违约行为,而且新浪公司还在2008年3月,向主语公司发出终止协议和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明确要求提前终止双方2007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与《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要求将双方《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新浪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由第三方享有和承担。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让主语公司对新浪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双方合同产生合理怀疑。而且主语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2007年的广告押金以及11个月的广告款,因此主语公司基于新浪公司的违约行为而拒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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