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6)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48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48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四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十九万零五百二十一元,由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十八万七千九百八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元,由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二万六千零二十三元,由上海主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十七万七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新浪无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三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小军
代理审判员 殷立红
代理审判员 肖皞明
二 О О 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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