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2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反诉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在伟,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冲,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反诉被告)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宝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重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7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重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在伟,桃园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唐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原告桃园伟业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4年7月10日,桃园伟业公司与徐州重机公司签署了合同编号为0324227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北京张金如44米泵车销售合同附件》(以下简称《合同附件》)。双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合同附件》中约定,桃园伟业公司以每台318万元的价格从徐州重机公司购买2台规格为THB44的输送泵车,徐州重机公司保证泵车质量良好,并保证在桃园伟业公司收到车后2个月内负责办理上牌手续,若因徐州重机公司手续不全造成桃园伟业公司无法上牌,则徐州重机公司应每日支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署后,桃园伟业公司依据合同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2日起,先后向徐州重机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37.2万元,并先后于2004年8月8日和2004年9月4日,从徐州重机公司接收出厂编号为2004008号、2004009号的泵车。但是,由于2004008号泵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徐州重机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上牌手续,严重影响了桃园伟业公司对该车的正常使用。由于徐州重机公司所生产的泵车存在着设计上的缺陷,2004008号泵车于2005年9月21日发生一节臂油缸轴套撕裂事故,整个臂架折断倒塌,徐州重机公司检测后将该车送返徐州重机公司维修,一直未还。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编号为20004008号泵车的合同已经解除。编号为2004009号的泵车也同样存在掉臂、漏油、开焊等质量问题。桃园伟业公司自2004年9月20日起多次致函徐州重机公司以表达对泵车质量的严重不满,并要求徐州重机公司解决有关问题,但徐州重机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直至2005年4月30日才有人前来修理。此后,桃园伟业公司发现虽经徐州重机公司修理,但有关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泵车仍然由于类似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其后,徐州重机公司又前来修理数次,但仍未修复该泵车。2005年12月,2004009号泵车存在与2004008号泵车相同部位出现开焊等现象。2007年3月8日,开焊现象已十分严重,极有可能再次出现臂架折断倒塌事故,该泵车已经无法使用,徐州重机公司建议将该车送返徐州重机公司维修。由于徐州重机公司销售的泵车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致使桃园伟业公司多次遭受第三人的索赔,而徐州重机公司在保修期内根本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桃园伟业公司为了修理还多次垫款。除此之外,桃园伟业公司已于2004年10月25日依据徐州重机公司要求向其提交了用于办理上牌手续的有关文件,但直至2006年1月20日,2004009号泵车才取得了机动车登记。桃园伟业公司因此多次遭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严重影响了桃园伟业公司对该泵车的使用。综上,徐州重机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桃园伟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时,给桃园伟业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护桃园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依法维护桃园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桃园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桃园伟业公司与徐州重机公司之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2004009号泵车的履行;二、请求法院判令徐州重机公司退还桃园伟业公司已付货款共计237.2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徐州重机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含2004008号泵车违约金 3 730 140元、2004009号泵车违约金1 405 560元、赔偿金72 791.74元),共计5 208 491.74元;四、请求法院判令由徐州重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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