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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5)

2004年7月12日起,桃园伟业公司陆续向徐州重机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37.2万元。徐州重机公司先后于2004年8月8日、9月4日,将出厂编号为2004008号、2004009号的泵车交付桃园伟业公司。桃园伟业公司自2004年9月20日开始,数次致函徐州重机公司,提出2台泵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徐州重机公司解决有关问题,徐州重机公司对2台泵车进行了修理,桃园伟业公司认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泵车仍然无法正常使用。

2004年10月25日,徐州重机公司收取桃园伟业公司办理泵车牌照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货物证明2份(套)、合格证2份、购车发票2份,机动车参数表2份、服务发票2份。

2005年9月21日,2004008号泵车发生一节臂油缸轴套撕裂事故,臂架折断倒塌,徐州重机公司检测后将该车送返徐州重机公司维修,该车一直未再交付桃园伟业公司。桃园伟业公司提出,2004009号泵车从2005年12月开始,存在与2004008号相同部位出现开焊等现象,徐州重机公司认为泵车臂架断裂和开焊的时间均在质保期以外;臂架的断裂是桃园伟业公司使用中操作不当造成的。

2006年1月20日,2004009号泵车取得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8月,一审法院受理徐州重机公司诉桃园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徐州重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桃园伟业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2004008号泵车的合同。该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0日,桃园伟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金如与徐州重机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合同附件》。桃园伟业公司自2004年7月12日起至今共计支付了货款237.2万元。徐州重机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8日和9月4日向桃园伟业公司交付了出厂编号为2004008和2004009的泵车2辆。其中的2004009号泵车已于2006年1月20日办理了机动车登记,2004008号泵车至今未办理机动车登记。2005年9月21日,2004008号泵车在使用中臂架断裂,后被送回徐州重机公司返厂修理,现仍在该公司手中。2004009号泵车在使用中亦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桃园伟业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提交了2004年8月9日的《北京44M泵车使用情况》2004008号和2004009号泵车的维修记录、2004008号泵车事故解决方案、徐州重机公司提走2004008号泵车的提车证明、2台泵车车体开裂的照片以及其向徐州重机公司就有关问题发出的函件等证据为证。徐州重机公司对此认为,根据维修记录,该公司所交付的2台泵车出现的问题都是短期内可以修复、不影响泵车正常使用的细小故障,是工程机械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这些故障的发生是正常、不可避免的;2台泵车的保修期分别在2005年8月7日和9月3日届满,而2台泵车臂架断裂和开焊的时间均在各自的质保期以外;臂架的断裂是桃园伟业公司使用中操作不当造成的。徐州重机公司对其在泵车质量问题上的主张,除提交了2台泵车的维修记录外,还提交了臂架生产者的书面函件、2005年7月的《产品保修书》等为证。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解除2004008号泵车的买卖合同,徐州重机公司表示不同意解除2004009号泵车的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桃园伟业公司与徐州重机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购买2台泵车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其中编号为2004008号泵车的买卖合同,因2004008号泵车现已在徐州重机公司实际控制下,而桃园伟业公司并未交足2台泵车中任意一台的货款,因此根据徐州重机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仅对该部分合同关系予以解除。对于2004009号泵车买卖合同关系的有关问题,因徐州重机公司并未提出相应主张,本案对此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徐州重机公司与桃园伟业公司关于购买出厂编号为2004008号THB44型泵车一辆的买卖合同。

案件审理中,桃园伟业公司申请对2004009号泵车进行质量鉴定。徐州重机公司以涉案泵车自交付至今已达4年之久,质保期早已届满,且桃园伟业公司一直在使用泵车及桃园伟业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3679号案件中并未对涉案泵车提出鉴定申请,证据已经关门为由,不同意对泵车进行鉴定。经原审法院与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系,鉴定中心表示其对于泵车是否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和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无法进行鉴定。

桃园伟业公司尚欠徐州重机公司2004009号泵车款80.8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桃园伟业公司与徐州重机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徐州重机公司将泵车交付桃园伟业公司,桃园伟业公司亦应向徐州重机公司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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