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6)
关于2004008号泵车,在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3679号案件中,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2004008号泵车的买卖合同,且因2004008号泵车诉讼时已在徐州重机公司实际控制下,而桃园伟业公司并未交足2台泵车中任意1台的货款,因此根据徐州重机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对该部分合同关系予以解除,判决解除徐州重机公司与桃园伟业公司关于购买出厂编号为2004008号THB44型泵车1辆的买卖合同。因桃园伟业公司与徐州重机公司在退还2004008号泵车及解除合同时,对2004008号泵车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未作约定,亦未对泵车状况进行封存处理,现双方对2004008号泵车在使用中臂架断裂的原因又各执一词,以致引起纠纷,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现桃园伟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徐州重机公司支付2004008号泵车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373.014万元,徐州重机公司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桃园伟业公司支付2004008号泵车自2004年8月8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期间的使用费175万元,均缺乏充足证据,故法院均不予支持,双方对各自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在需方收到车后,双方各自提供办理牌照所需的一切手续,2个月内供方负责办理上牌手续,在未办理牌照前,供方向需方提供临牌、移动证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若因供方手续不全造成需方无法上牌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每日支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的约定,徐州重机公司应在2个月内负责办理泵车上牌照手续。徐州重机公司于2004年9月4日将2004009号泵车交付桃园伟业公司,并于同年10月25日收取了桃园伟业公司办理牌照的相关手续,但直至2006年1月20日才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徐州重机公司虽然辩称2004009号泵车未能及时上牌照的原因在于桃园伟业公司,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徐州重机公司应向桃园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徐州重机公司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每日支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一节,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鉴于桃园伟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交其损失的充足证据,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徐州重机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 405 560元显然过高,故法院酌定徐州重机公司向桃园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桃园伟业公司要求徐州重机公司赔偿损失 72 791.74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桃园伟业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损失是由于涉案泵车质量问题造成且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对桃园伟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4009号泵车在交付桃园伟业公司后,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徐州重机公司对泵车亦进行了修理。桃园伟业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04009号泵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其应向徐州重机公司支付泵车货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均付,付款期限为2年6个月;违约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有关条款执行。根据上述约定,徐州重机公司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桃园伟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迟延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州重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桃园伟业公司违约金45万元;二、桃园伟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州重机公司货款808 000元;三、北京桃园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08 000元的迟延付款利息(自2007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桃园伟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徐州重机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徐州重机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 1、2004009号泵车未能及时上牌不是上诉人手续不全,是桃园伟业公司未能提交他能提交的手续造成的,一审认定上诉人抗辩但是为提交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提供了相关手续。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2、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时没有对泵车的状况进行封存处理,认定双方都有责任,上诉人认为从举证责任上讲证明质量存在问题是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不能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3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桃园伟业公司关于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73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桃园伟业公司支付2004008号泵车自2004年8月8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期间的使用费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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