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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培德、马文军与蔡金星、叶玉铃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2)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15日,马培德、马文军向蔡金星、叶玉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结欠蔡金星、叶玉铃夫妇到2007年2月货款加多年利润合计:人民币2 741 728.92元及628 899.67美元。立此为据。该欠条在落款处写有“欠款人 匈牙利马氏公司 马培德 马文军”,马培德、马文军认可落款处的姓名系其二人亲笔所签。

2007年2月16日,蔡金星、叶玉铃(共同作为合同甲方)与马培德、马文军(共同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基于甲乙双方在共同开拓欧洲市场的多年合作,彼此互相信任,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双方就继续合作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决定根据各自掌握的资源优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组织适销对路的产品通过匈牙利销往欧洲市场。二、甲乙双方的合作分工和合作流程。(一)甲方负责国内的工作,具体如下:1、根据乙方提供的国外市场信息,及时寻找货源或联系生产厂家,组织生产,尽量确保不断货,并对出口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2、根据国内市场情况,确定出口产品的成本,并将其报给乙方,在乙方确认后,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出口货物货款的依据。3、负责联系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手续(目前甲方以晋江凯盛雨具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出口)。4、旺季时(每年3-11月)垫支最多50万美元,淡季时(每年12月至第二年2月)垫支最多30万美元用于组织货源,在乙方之前所欠以成本价计算的货款累计达到相应季度最高限额时,甲方有权拒绝继续垫付资金组织货物出口。甲方垫付的资金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5、若出现出口货物与出口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不符时,由甲方向有关厂家进行索赔,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6、负责承担出口货物的国内货物运输费用及海运费用。(二)乙方负责国外市场销售工作:1、负责货物到达汉堡港后的跟踪查询及全部运输和入关工作。2、负责组织货物在匈牙利及周边欧洲国家的营销工作及负责进一步扩大在匈牙利及欧洲各地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3、负责支付产品到达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进口港口后的报关、清关、关税、海运、陆运及在匈牙利及欧洲经营的全部费用。4、负责向甲方提供办理进口的公司的名称及相关手续,目前乙方以匈牙利马氏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办理。三、其他约定。1、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出口成本以及欧洲市场行情,提出出口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价格。乙方提出的销售价格得到甲方认可后,在欧洲进行市场销售。乙方提出并经甲方确认的销售价格作为甲乙双方计算利润的依据。产品因质量原因、适销不对路,或出现激烈竞争需要调整销售价格,必须经双方统一意见后方可执行。2、乙方必须以2006年的库存为准,在三年内努力每年递减20%的库存量。3、乙方必须在货物销售出去后3天内将销售款支付给甲方。4、若甲方必须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5、乙方在每个月5日前必须将截止上月30日的真实的库存情况(库存报表)、营销的数量与单价(销售报表)、开支以报表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以便甲方及时掌握市场行情以及货物的销售情况。6、甲乙双方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双方必须先以传真的方式确认,并在传真之后的三天内将原件寄给对方,以避免产生争议。……9、甲乙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传真件以及电子邮件均是甲乙双方交易的依据。10、甲方有权到匈牙利检查乙方库存及货物销售情况,乙方必须给以积极配合。乙方有权利到国内检查核实出厂价格,产品质量,甲方必须密切配合。11、甲方发给乙方的货物在国外若出现销售欠款,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所发的货不是乙方所需造成销售不出去,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四、合作期限及利润分配。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2007年1月31日至2010年1月31日。2、单位产品的出口利润为:甲乙双方确认的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价格减去双方确认的出口成本价减去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成本。3、甲乙双方每年11月25日前进行一次利润结算。根据上述约定所计算出的纯利润按甲方55%,乙方45%的比例进行分配。五、合同终止。1、经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提供的库存报表、销售报表、开支报表不实或者延期提供上述三个报表达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进行结算。

上述《合作经营协议书》签订后,蔡金星、叶玉铃先后共向马培德、马文军发出6柜雨伞。蔡金星、叶玉铃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述6柜货物的《每柜送货报表》,报表载明:第1柜的进货金额为30 009美元、由中国发往汉堡的海运费为1660美元、货物总数量为26 340支;第2柜的进货金额为68 317.50美元、由中国发往汉堡的海运费为3150美元、货物总数量为90 780支;第3柜的进货金额为39 422美元、由中国发往汉堡的海运费为1660美元、货物总数量为31 836支;第4柜的进货金额为71 473.25美元、由中国发往汉堡的海运费为3550美元、货物总数量为86 736支;第5柜的进货金额为70 364.05美元、由中国发往汉堡的海运费为3750美元、货物总数量为88 404支;第6柜的进货金额为68 510美元、由中国发往汉堡的海运费为4400美元、货物总数量为92 760支。上述6柜雨伞的总货款金额为348 095.80美元,海运费合计为18 170美元。马培德、马文军于2007年6月26日至2007年12月4日期间对上述6柜货物进行了收货确认。马培德、马文军支付了上述货物的海运费共计18 237美元。后,蔡金星、叶玉铃指令马培德、马文军将上述6柜中价值87 504.20美元的货物转运至乌克兰,马培德、马文军支付了相应的海运费5100美元及清关费7567美元。在《合作经营协议书》履行过程中,马培德、马文军向蔡金星、叶玉铃一方退回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坏伞,合计货款为28 000.90美元,马培德、马文军因此支付清关费5152美元、货物运回国的陆运及海运费1963美元。一审庭审中蔡金星、叶玉铃认可前述退货货款及费用共计 35 115.90美元可从马培德、马文军欠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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