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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3)

2005年9月16日,八大处公司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田村路北的雍景天成项目京房售证字(2005)451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5年9月22日,亚豪第五分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在其成立之后,其作为丙方与甲方八大处公司及乙方亚豪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变更合同主体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八大处新村一期工程”住宅、底商的策划、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现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就受托人合同主体作如下变更:原合同乙方为亚豪公司,现变更为本协议丙方亚豪第五分公司,并于2005年10月起执行,此后所发生的代理费由甲方直接与丙方进行结算。

2006年2月28日,八大处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亚豪第五分公司针对B区3号楼的销售工作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就甲方与亚豪公司2005年3月签订的“八大处新村一期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合法开发的“八大处新村一期工程”B区3号楼住宅部分,该楼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田村路路南,住宅部分总面积23 393.65平方米,乙方负责销售上述住宅面积的85%,其余由甲方自行负责销售;二、本协议有效期为该楼开盘的第10个月止,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销售率达到乙方负责销售该楼面积的95%;三、本协议中乙方应得的全案代理费按乙方代理销售该楼实际所完成销售额为计算依据,该楼销售策划代理费率按实际销售收入的1.6%计取;四、双方商定按上述条款中所约定的销售比例共同销售该楼,甲方自销客户不计入乙方销售代理范围,甲方自销客户的面积不计入乙方考核的总面积内,同时销售价格按同期价格表中正常成交价计入乙方考核均价,如甲方自销面积超过该楼总销售建面15%,则超出部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全额代理费,当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代理范围内住宅面积销售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后,可销售代理范围外房屋;五、甲乙双方商定,该楼的销售成交平均价为住宅部分5500元/建筑平方米,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为保证总体销售进展顺利,具体调整金额由双方协调确定,如该楼销售均价超过上述约定的价格,超过部分的销售收入甲乙双方按7:3成分配,且不计算佣金,在该楼销售全部完成时,乙方完成并提交结案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后3日内,甲方按实际销售情况一次性结算给乙方;六、本协议及附件是《委托代理合同》及《关于变更合同主体的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协议与《委托代理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06年5月10日,八大处公司向亚豪第五分公司发出一份《关于调整价格策略的函》,载明:根据A区销售情况,现将全程均价由原定的6500元/平方米调整至6700元/平方米,将项目销售周期延长三个月,对于特殊情况的房屋单价(开发商关系客户),一律按照6500元/平方米计价。

2006年6月18日,八大处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亚豪第五分公司就B区除3号楼以外的销售工作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合法开发的“北京市八大处冠景新城一期B区工程”的住宅及商业的策划、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乙方应得的销售策划代理费按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实际所完成销售额为计算依据,销售策划代理费率按实际销售收入的1.6%计取,该项目住宅部分的销售平均底价为6800元/平方米,商业部分的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制定,甲、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销售价格,具体调整金额由双方协调确定,当该项目住宅销售均价达到68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的销售收入甲乙双方按7:3比例分配。

2006年12月20日,亚豪第五分公司致函八大处公司要求结算B区3号楼剩余代理费、代理费留存和超出销售均价部分分成金额的申请称:此B区3号楼于2006年4月开始至同年11月顺利完成整体销售,除建筑面积为358.44平方米的4套房屋不能销售外,其余均已完成销售,亚豪第五分公司自售及联合销售部分共计235套,建筑面积22 564.36平方米,合同金额134 283 308元,实现销售均价5951.12元/建筑平方米,占《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签订面积23 393.65平方米的96.45%,B区3号楼所有代理费留存 425 663元,超出销售均价部分可结分成金额为3 053 770元,以上两项合计3 479 433元,据此亚豪第五分公司向八大处公司申请结算B区3号楼剩余代理费、代理费留存和超出销售均价部分分成金额的申请。

2007年1月29日,亚豪第五分公司向八大处公司发出一份函件,载明:由于B区商业体量较大,为了能更好的完成整体的销售工作,亚豪第五分公司于2007年1月份针对商业专门进行了一次周边市场调研,这次的市场调研数据结合A区社区及周边的规划资料,亚豪第五分公司认为目前A区最后一排13、14号楼底商尚不完全具备商业的销售条件,而且房屋均被各合作单位临时占用,无法带客户去看房,建议八大处公司A区先消化第一排1、2号楼底商,待A区北侧道路修建完成、北侧社区大门开启使用时再进行最后一排13、14号楼底商的销售。八大处公司于同月31日签收了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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