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9)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26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26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超额分成代理费六百五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九元五角五分。
如果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七元及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七万七千四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三万八千九百三十元,由其自行负担(已交纳);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三千一百一十六元,由北京八大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由北京亚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八万三千一百一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淑莱
审 判 员 王 肃
代理审判员 杨绍煜
二 ○ ○ 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崔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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