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族报社、北京格莱瑞民族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高民终字第2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C350。
法定代表人文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谈阵,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飞,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族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1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红玲,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格莱瑞民族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红玲,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上诉人北京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族报社(以下简称民族报社)、被上诉人北京格莱瑞民族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莱瑞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9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辉担任审判长,法官魏欣、李大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谈阵、于飞,被上诉人民族报社、被上诉人格莱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江、齐红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盛公司在一审起诉称:民族报社为了其下属单位北京民族印刷厂(以下简称民族印刷厂)的改制工作顺利进行,2006年4月17日,就民族印刷厂东厂区占地面积约67 700平方米的土地和隆盛公司签订《“中国民族传媒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民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国民族文化传媒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传媒项目),注册资金1000万元,民族报社占60%,隆盛公司占40%,双方共同确认传媒项目连同建设用地总价值为15 000万元。民族报社负责解决民族印刷厂的发展和稳定问题,包括工厂搬迁、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工作及相应的经济责任,隆盛公司负责规划设计及投资开发民族印刷厂原厂区。按照约定,隆盛公司向民族报社支付了1000万元作为合作款。经民族报社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2006年5月10日下发了《关于北京民族印刷厂项目合作的批复》(民委发[2006]68号文件),同意民族报社和隆盛公司组建格莱瑞公司,建设民族文化传媒大厦,同意民族印刷厂原厂址和新厂址的土地使用权做内部调整。2006年6月21日成立了格莱瑞公司。隆盛公司和格莱瑞公司基于对国家民委的信赖,根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民族报社的督促之下,考虑到建设的资金需要,决定融资。但格莱瑞公司本身尚不具备融资条件,故决定以隆盛公司名义用隆盛公司开发的五栋大楼项目融资。隆盛公司2007年2月27日向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信托融资,3月29日融资款项到帐(按照融资合同,该日为起息日),合计金额为139 070 000元,利率为年9%,融资期限2年,并另外签订了财务顾问合同,支出了第一期财务顾问费用。融资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一年才能提前还款,财务顾问协议约定2008年3月13日以后才能通过协商终止服务。2006年6月6日,民族报社、民族印刷厂和隆盛公司三方签订《“中国民族传媒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由格莱瑞公司按15 000万元向民族印刷厂支付前期拆迁及土地补偿、职工安置、建设新厂等费用;自格莱瑞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日内,隆盛公司以股东借款方式向格莱瑞公司提供贷款5000万元,格莱瑞公司收到该笔贷款后当日即将该5000万元经民族报社确认支付给民族印刷厂,民族报社前期收取的1000万元转为格莱瑞公司对民族印刷厂的付款。在传媒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许可证等政府批准文件转至格莱瑞公司名下一个月内,支付4400万元,其余4600万元另行商定支付时间。隆盛公司按照要求,2006年6月26日以委托贷款方式由格莱瑞公司向民族报社支付5000万元,2007年2月1日以委托贷款方式支付民族报社300万元整,委托贷款利率均为9%。格莱瑞公司成立后,开展了前期基础工作,支付了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等费用,发生了部分管理费用,签署了传媒项目法律顾问合同。但是,在隆盛公司支付了款项、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国家民委业已下发批准文件,格莱瑞公司已经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的情况下,民族报社却突然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传媒项目另转给其他方。民族报社于2007年6月8日、7月17日,将隆盛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退回隆盛公司,300万元退回格莱瑞公司,但未支付违约金。为此,隆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金。法院判决认定民族报社违约,承担1000万元对应的违约金,同时认为5300万元由格莱瑞公司支付给民族报社,应另案解决。民族报社擅自解约,给格莱瑞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除规划咨询、方案设计费、管理费用、信托融资利息、财务顾问费、委托贷款利息、律师费的损失外,传媒项目收益化为泡影。在本次诉讼中,对达12 516 300元的信托融资利息损失,仅请求100万元,传媒项目收益比照土地一级开发通常比例达到5 908 446元,仅请求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的损失没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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