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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族报社、北京格莱瑞民族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案(7)

鉴于以上事实及理由,民族报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隆盛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判决由隆盛公司赔偿其给格莱瑞公司造成的损失。

民族报社针对隆盛公司主张的4 472 500元委托贷款利息一节补充答辩如下:一、隆盛公司的该项主张与股东代表诉讼系两个法律关系,二审应该驳回隆盛公司该项起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必要前提,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法院进行释明本案为“股东代表诉讼”,并在一审判决中明确将本案定为“股东代表诉讼”。本案审查的核心应是格莱瑞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有损失,损失多少及该损失是由谁造成,谁应该为公司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隆盛公司是否有损失,损失如何产生,均与本案无关。隆盛公司与民族报社之间系合同纠纷,虽然(2007)一中民初字第10270号判决未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本案诉讼也不应予以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委代利息纠纷)可以通过再审或者格莱瑞公司清算予以解决。二、隆盛公司控制格莱瑞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导致格莱瑞公司向银行支付4 472 500元贷款利息,是由隆盛公司造成,应由隆盛公司承担。(一)按照协议约定,5300万元不应由格莱瑞公司向银行借款解决,而应由隆盛公司以股东身份向格莱瑞公司直接借款解决。由于隆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未经格莱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擅自操纵、控制格莱瑞公司向银行借款,导致格莱瑞公司向银行支付4 472 500元委托贷款利息,直接责任应由隆盛公司承担。(二)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民族报社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

民族报社在二审期间新提交以下证据,证明与隆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顾问协议书的相对方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隆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隆盛公司控制格莱瑞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咨询合同书的相对方北京达隆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隆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给格莱瑞公司造成的损失,隆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隆盛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北京达隆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对外投资情况。

3.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名录、证明、2007年度内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对外投资情况)。

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证明、企业名称核定内部会签表、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年检报告书(五)。

隆盛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使用。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缺乏完整性。隆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事项均不认可,认为不能达到民族报社的证明目的。

格莱瑞公司针对隆盛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格莱瑞公司与隆盛公司、民族报社之间无合同关系。格莱瑞公司未与隆盛公司或民族报社签订任何协议,协议中虽然约定由格莱瑞公司将隆盛公司提供的合作款项支付给民族报社,但并没有约定双方或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对格莱瑞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及格莱瑞公司不履行该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二、民族报社作为格莱瑞公司的股东,无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行为。三、隆盛公司、民族报社就合作传媒项目发生的纠纷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纠纷。四、格莱瑞公司的全部证照、印章、档案,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等证照文件均由隆盛公司非法掌握、控制和使用,请求法院判令隆盛公司将其返还格莱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五、隆盛公司控制格莱瑞公司对外签订一系列协议,支付巨额费用,均未经过任何程序,是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甚至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隆盛公司、民族报社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因隆盛公司的3份证据均产生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故本院不将其作为二审新的证据。因隆盛公司认可民族报社提交的4份证据均可作为二审新的证据使用,且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据1予以确认;因证据2、证据3、证据4缺乏完整性,不能完整反映实际情况,以证明民族报社所要证明的事项和目的,且民族报社庭后未补交完整的材料,故本院对民族报社提交的证据2、证据3、证据4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隆盛公司的股东为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达隆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隆盛公司60%和40%的股权。

合作协议甲方(民族报社)责任约定,甲方不可撤销的承诺:甲方未在该项目转让过程中对项目宗地内设定任何抵押、担保、转让、交换、转换、抵债或其它权利。亦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或司法政府部门限制甲方处置该地块及该项目的任何条件。同时对该项目在运做过程中所需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支持的所有合法手续及文件均给予支持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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