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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族报社、北京格莱瑞民族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案(8)

2005年12月26日,国管局复函国家民委,即《关于同意国家民委中国民族文化传媒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的复函》,该函件载明,你委《关于申请中国民族文化传媒中心建设项目立案的函》(民委函[2005]198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委利用海淀区魏公村路5号民族印刷厂厂区用地建设中国民族文化传媒中心。如进行联建、合建、转让等商业开发,须经我局核准。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要求,新建中国民族文化传媒中心产权登记在国家民委名下。三、请你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案手续。四、请据此函到北京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补充协议二约定,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自项目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隆盛公司充分利用其行业优势,民族报社、隆盛公司、民族印刷厂三方共同将传媒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

隆盛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0“5300万元的发票”载明,格莱瑞公司向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借款5300万元的利率是 9%/年,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隆盛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证据22“委托贷款利息单据”,证明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向格莱瑞公司发出6张委托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付款通知),5300万元贷款的利息金额共计4 472 500元,民族报社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因本案中向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借款的是格莱瑞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亦指向格莱瑞公司,同时本案是隆盛公司作为股东代表格莱瑞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中的一项亦基于该证据提出,故本院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

2008年10月16日情况说明加盖的公章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务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隆盛公司作为股东代表格莱瑞公司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理由,本案在二审的争点有二:一是民族报社对格莱瑞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格莱瑞公司支付的费用、应获得的收益以及产生的利息损失由谁承担。

一、 民族报社对格莱瑞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问题

格莱瑞公司虽然不是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签约人,但在

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格莱瑞公司作为一方主体,已经实际加入到传媒项目的合作开发中,与民族报社、隆盛公司就合作开发传媒项目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民族报社和隆盛公司成立格莱瑞公司的目的是利用涉案土地开发传媒项目,现格莱瑞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利用涉案土地开发传媒项目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但不能将此归责为民族报社,理由有三:一是虽然民族报社在合作协议中不可撤销地承诺“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或司法政府部门限制甲方处置该地块及该项目的任何条件”,但不当然表明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无需管理机关的审核同意;同时,合作协议在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在后,民族报社亦无权左右此通知文件的执行。根据该工作意见的规定,转移涉案土地使用权给格莱瑞公司,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现国家民委的情况说明已经证明,国管局未核准涉案土地的挂牌事宜。二是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将传媒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是民族报社和隆盛公司的共同义务,从法院查明的有关案件事实看,民族报社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三是在涉案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至格莱瑞公司名下的情况下,民族报社为避免各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已经将款项及时退还给隆盛公司和格莱瑞公司。因此,民族报社对格莱瑞公司不构成违约,隆盛公司关于民族报社对格莱瑞公司有事实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 格莱瑞公司支付的费用、应获得的收益以及产生的利息

损失应该谁承担问题

一方面,民族报社对格莱瑞公司不构成违约。另一方面,民族报社和隆盛公司成立格莱瑞公司的目的是利用涉案土地开发传媒项目。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格莱瑞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隆盛公司通过股东借款方式向其支付的拆迁及土地补偿、职工安置、建设新厂等费用,及时经民族报社确认并支付给民族印刷厂。在格莱瑞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涉案土地使用权尚未变更至其名下的时候,格莱瑞公司除将隆盛公司第一期股东借款经民族报社确认支付给民族印刷厂外,其进行传媒项目规划咨询、方案设计、信托计划贷款、项目管理等工作不具有必要性或可行性,故因此发生的费用即使合理、合规,损失即使产生,包括格莱瑞公司支付的传媒项目规划咨询、方案设计费、律师费、管理费、信托计划贷款利息损失、财务顾问费损失,亦应由格莱瑞公司自行承担,与民族报社无关。故本院对隆盛公司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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