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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与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高民终字第2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刚,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拔子村欧德宝国际汽车城福特4S店。

法定代表人徐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景军,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总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家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钧,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尊霞,女,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李志刚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志刚,被上诉人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景军,被上诉人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钧、李尊霞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志刚以证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志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志刚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李志刚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李志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九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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