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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高民终字第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76号(数源软件园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钟韶,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一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显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为、楼一萍,被上诉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双方于二ОО七年七月一十三日签订的涉案《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合同及于二ОО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新中大软件补充协议》于二ОО八年四月三十日解除;

二、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二ОО九年六月十一日前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十一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款开户行为:农业银行方庄分理处,帐号为:061101040000624;如逾期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三十一元,由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九十七元六角,减半收取二千零九十八元八角,由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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