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等诉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高民初字第2408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坝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会长。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市场第四交易区七楼。
法定代表人林微,董事长。
原告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2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董事长。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10B1—B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总经理。
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服务楼14幢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晶,女,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上海功夫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5004室。
法定代表人阮红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文,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
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C2-13号地块房产交易中心主楼第9层。
法定代表人刘卫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峰,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
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功夫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称被控侵权媒体“搜房网”(www.soufun.com)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由,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功夫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 000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商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螺蛳湾市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O O 九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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