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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泰利发商贸有限公司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鑫泰利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瓦房店轴承公司“ZWZ”注册商标、“ZWZ”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鑫泰利发公司赔偿瓦房店轴承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诉讼合理支出三千五百九十元;三、驳回瓦房店轴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鑫泰利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鑫泰利发公司不侵权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主要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一审判决认定瓦房店轴承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鑫泰利发公司销售了侵犯瓦房店轴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错误。二、鑫泰利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鑫泰利发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该商品的来源,应被认定;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缺乏依据。

瓦房店轴承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83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瓦房店轴承厂获得了第184458号“ZWZ”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轴承。1996年5月7日,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瓦房店轴承公司,经续展后有效期截至2013年7月4日。

1998年2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瓦房店轴承厂获得了第1152952号“ZWZ”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2000年9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瓦房店轴承公司,经续展后有效期截至2018年2月20日。

2004年2月25日,商标局商标驰字[2004]第12号《关于认定“ZWZ”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载明,认定瓦房店轴承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轴承商品上的“ZWZ”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页上显示瓦房店轴承公司的“ZWZ”牌球轴承、滚子轴承自2005年12月-2008年12月期间系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号评定瓦房店轴承公司的“ZWZ”牌轴承系中国名牌产品。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网页上显示瓦房店轴承公司的“ZWZ”牌轴承在有效期满后重评为2007年大连名牌产品。

2008年1月17日,瓦房店轴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古城五金机电建材商场的“轴承胶轮柜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轴承两套,并当场取得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名片、产品合格证两张。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08年5月13日出具了(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45号公证书(简称第03345号公证书)。经查验,一套轴承上显示产品型号为“30316”,并标示有“ZWZ”商标,在该产品外包装盒的正面上部标示了“ZWZ”商标,且在“ZWZ”的右上角标示了®字样,包装盒正面下部标示了“ZWZ”及图商标和“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盒背面标示了瓦房店轴承公司的地址、电话、邮编等信息。另一套轴承上显示产品型号为“22320CA”,其上同样标示了“ZWZ”商标。第03345号公证书附带的两张产品合格证上均标示了“ZWZ”及图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并盖有名称为“瓦轴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合格章”的印章。公证书附带的增值税发票上显示销货单位为鑫泰利发公司,购货单位为“北京辉煌公司”,规格型号为“3620”的产品销售金额为470元,规格型号为“7316”的产品销售金额为120元。

2008年1月18日,瓦房店轴承公司出具鉴别证明,称前述公证购买的轴承产品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鑫泰利发公司对该证明不予认可。鑫泰利发公司还主张第03345号公证书附带的发票上的产品型号与轴承实物上的产品型号不同,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瓦房店轴承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鑫泰利发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鑫泰利发公司提交了其于2009年4月24日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寄交的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申请该公证处撤销第03345号公证书。瓦房店轴承公司认为该复查申请书仅为当事人单方申请,不能证明公证机关的意见,不应予以采纳。对此,本院认为,鑫泰利发公司并未提交进一步证据证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决定撤销第03345号公证书或者决定复查,尚不足以推翻第03345号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第184458号、第115295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驰字[2004]第12号《关于认定“ZWZ”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网页打印件,第03345号公证书及封存的轴承实物、发票、产品合格证、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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