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生与北京康裕恒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2)
康裕恒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1999年1月12日,经包头市卫生局批准,元生痔瘘专科诊所(诊所)成立,所有制形式为个体,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张元生。
2001年11月19日,案外人优华公司(甲方)与诊所(乙方)签订《“七厘软膏(痔宝)”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了如下内容:一、产品的报批:1、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申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乙方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申报过程中所需的关于生产厂家的资料。……二、产品的生产:……3、乙方负责采购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并提供相关质量标准;4、乙方负责药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并且协助甲方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三、甲方对乙方费用的收取:……2、委托加工生产费。甲方每加工一支收取乙方0.40元。……4、乙方成为甲方的分公司。……四、药品的销售:1、甲方同意乙方成立优华公司分公司,专营“七厘软膏”(痔宝)。乙方为法定负责人,有公章、合同章、财务帐、单独的银行账户。……2、乙方拥有七厘软膏(痔宝)的经销权。……十、合同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8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续签。
2002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七厘软膏”标准(试行),该标准中对“七厘软膏”的处方、制法、性状、鉴别、监察、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规格、储藏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标准载明提出单位为“内蒙古诊所和优华公司”,试行期2年,保护期6年。
2002年6月14日,七厘软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其中载明:药品名称:七厘软膏;主要成分:血竭、乳香(制)、没药(制)、红花等;正本持有者:诊所;副本持有者:优华公司;编号:国药证字Z20020040。同日,七厘软膏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其中载明:新药名称:正式名称:七厘软膏;研究单位:诊所;生产单位:优华公司;新药证书编号:国药证字Z20020040;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057;保护期:6年,至2008年6月13日,附件包括质量标准、说明书及标签。
2003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占一获得第3039467号“痔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膏、医用药膏、膏剂、各种针剂等,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
2003年4月1日,优华公司获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载明:生产范围:片剂、胶囊剂、混悬剂、软膏剂(外用)。
2004年7月25日,优华公司获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其中载明:认证范围:片剂、胶囊剂、混悬剂、软膏剂(激素类),有效期至2009年7月4日。
2005年4月23日,诊所(甲方)与康裕恒公司(乙方)签订“七厘软膏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生产批件、新药证书、商标证书、部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包装材料转让给乙方。转让费20万元人民币。二、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现金)5万元,本合同生效,甲方将相关经营手续(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乙方可以生产、销售“七厘软膏”。同时双方依据相关法规办理转让手续。三、甲方将部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包装材料转让给乙方。主要有以下:(一)设备部分:1、灌装机;2、空压机;3、搅拌机;4、微型粉碎机;5、离心机。(二)包材部分:1、宣传册约10 000份;2、塑管约30 000支;3、包装箱(小)约2 500个;4、包装箱(大)约250个;5、说明书约30 000份;6、药盒内衬约25 000个。四、剩余15万元转让费乙方以现金形式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提前支付此款项。五、乙方20万款项交齐后,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其所持有的生产批件、新药证书、商标证书转让给乙方。六、甲乙双方如违反上述约定,违约方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4月23日,诊所收到康裕恒公司支付的七厘软膏“技术转让费5万元”。
2005年4月25日,优华公司与诊所签订《“七厘软膏”终止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终止于2001年11月19日签订的“七厘软膏(痔宝)”合作协议。……四、乙方将其拥有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商标证书、以及部分生产、检验设备包材(包括:1、灌装机、2、空压机、3、搅拌机、4、微型粉碎机、5、离心机、6、宣传册约10 000份、7、塑管约30 000只。8、包装箱(小)约2500个,包装箱(大)约250个。9、说明书约30 000份。10、药盒内衬约25 000个)转让给康裕恒公司。签订该协议当天,优华公司出具“生产检验设备、包材材料及相关文件的转让移交证明”,该证明载明:根据优华公司和诊所签订的《“七厘软膏”终止协议》,以及诊所与康裕恒公司签订的《“七厘软膏”转让协议》,现证明原属于诊所的以下设备和(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商标证书及经营手续)的复印件从即日起已经转让移交给康裕恒公司,生产检验设备、包材材料的存放地为我公司的生产检验车间和包材仓库。一、设备部分:1、灌装机;2、空压机;3、搅拌机;4、微型粉碎机;5、离心机;二、包材部分:1、宣传册约10 000份;2、塑管约30 000支;3、包装箱(小)约2500个;4、包装箱(大)约250个;5、说明书约30 000份;6、药盒内衬约25 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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