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史天蕾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危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天蕾,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会华,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立航,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金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桃园县中坜市忠福里东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庄和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冬,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林,女,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危峰、郭鹏鹏,被上诉人史天蕾的委托代理人张会华、陈立航,原审第三人金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金艺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阴极遮蔽的强化电镀工艺”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权, 史天蕾于2007年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11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6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69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记载两面遮蔽单元及安装过程不会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可知,“镀件的周缘部”至少应包括镀件的平面部分的四周边缘部分;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7关于背景技术图示和本专利实施效果图示的对比来看,“镀件的周缘部”应指镀件的平面部分的四周边缘部分及侧面部分。将本专利与证据1进行比对,不同之处是,证据1的遮蔽单元的框与镀件侧边缘紧贴,镀件的侧边缘部分不裸露。镀件的侧边缘部分是否裸露,取决于不同的电镀要求。在不需要对镀件的侧边缘部分进行电镀时,可以根据证据1的教导得以实现;在需要对镀件的侧边缘部分进行电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也容易想到本专利的仅采用遮蔽板遮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对其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重新做出评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695号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0695号决定。其理由为:1、“镀件的周缘部”为镀件的四周边缘部分,原审判决认为“至少应包括镀件的平面部分的四周边缘部分”的理解错误;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镀件四周边缘部分镀膜过量生长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金属平板1平面上的边缘镀膜过量生长的技术问题,两者解决技术问题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相同,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史天蕾、金艺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金艺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阴极遮蔽的强化电镀工艺”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本专利于2006年9月6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03136301.6号。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阴极遮蔽的强化电镀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含的步骤有:

将镀件进行无电解电镀程序,使镀件表面附着一层金属薄膜;

进行装设遮蔽单元程序,防渗透构造的该遮蔽单元形状结构与镀件表面的周缘部形状相互吻合,装设遮蔽单元后安置镀件于阴极架上,该阴极架上设有阴极座,以连接至镀件;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