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史天蕾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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