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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大华公司主张“从油管柱内加液压来坐卡和坐封”是公知常识,并提交附件6作为证据。但是,附件6系在无效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在无效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未予采信。大华公司可就此证据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请求。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采纳该份证据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华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沈阳大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沈阳大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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