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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2008年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093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53、5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附件3公开了阀18下部以及密封件19上部分别为下凸半球形和上凹球形,阀和密封件可以由柔性材料构成,阀18的形状以及密封件19的形状并不限于此,使阀18和供墨针附近无法残留空气的形状和材质均可以使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所给出的教导,为了实现阀18与密封件19之间更好的密封,很容易想到在密封件的开孔边缘设置突起边缘,并与阀进行配合密封。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0~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均是形成阀机构,弹性地开闭供墨通道,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22、2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对阀机构的球面的形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如评述权利要求17时所述,在附件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阀机构的球面设计成扁平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它还包括一个用于将衬垫限制在该供墨口外开口处的衬垫定位件”,该特征也被附件3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都是将密封件(或称“衬垫”)定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衬垫定位件包括一个能够被打印机的供墨针刺透的膜”。附件2说明书第4页及附图2和3公开了一种固定到供墨口前端上的密封件,其由气密材料制成,可以在打印前用供墨针扎破此密封件。可见附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所限定的“膜”相同功能的密封件,并公开该密封件的材料最好是容易被供墨针扎破的气密材料,结合附件2的附图2和3也可以看出该密封件也呈“膜”状。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093号决定,在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于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20~22、24~27无效,在权利要求1~16、18~19、23、28~6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陈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但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附件2~3,第11093号决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将本专利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衬垫具有一个环绕孔的突起边缘,而附件3中公开的相应部分为上凹球形状,本专利中相应的与衬垫的突起边缘具有连接、配合关系的特征在附件3中也未予以公开。但是,本专利与附件3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都是通过阀机构和密封件的配合来关闭所述流墨通道并且与供墨针一起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该流墨通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所给出的教导,为了实现阀与密封件之间更好的密封,很容易想到在密封件的开孔边缘设置突起边缘,并与阀进行配合密封,以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关于附件3没有给出在衬垫上设置突起边缘以及提供阀装置与衬垫上突起边缘的上部连接及配合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在原审法院庭审中表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因此,本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24~26的创造性不再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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