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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江南区三成洞159-1号世界贸易中心29层。

授权代表Thomas Wroe Jr.,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汉族,1954年6月28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昕,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建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安置区东华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蔡瑞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智航,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简称森萨塔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森萨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健、陈昕,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强、齐宏涛,原审第三人万宝冷机集团广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万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黄智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森萨塔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致冷器压缩机的连接封装”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7年4月19日、2007年8月15日,万宝公司针对本专利权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1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95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授权文本增加的技术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原始说明书及附图未载明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电连接,在空间位置上,其与启动继电器之间也被基体的“槽”和“壁”隔开,上述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不相邻。故该技术特征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授权文本增加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原申请记载的突出部均为分别具有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而增加的技术特征含义为一个或多个兼具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所以,该技术特征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综上,上述增加的两个技术特征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其均未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954号决定。

森萨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0954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其理由为:原审判决对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事实认定不清,本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对于技术特征(A)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措辞“相邻”理解为相邻的两个物体一定要有连接关系,但“相邻”表达的含义为可以是相接的,但也可以是不相接的(即间隔开但靠近),技术特征(A)反映的正是这种相邻的关系,故技术特征(A)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对于技术特征(B)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表达“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仅仅局限地理解为“一个或多个同时具有支撑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是不正确的。在本专利中,借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和固定突出部”就是指“支撑突出部和固定突出部”这两种突出部,而不会理解为一种突出部,技术特征(B)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万宝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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