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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夹子装配槽的两个较宽端部是圆形或者多边形。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灯、温度控制器或者地线被连接到不包括导电板的连接终端的其他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上,该导电板的连接终端装载有工作电容器。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封装,其特征在于,借助位于基体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内的一个或者多个支撑下突出部来支撑装载在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的过载保护器,并且借助位于基体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内的一个或者多个固定侧突出部,使该过载保护器进行压配合并固定。”

2007年4月19日,万宝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4份证据。

2007年8月15日,万宝公司再次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附件7或者附件8与附件1-6结合使用可以进一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为此,万宝公司提交了8份附件。

2007年12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54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本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发生了修改,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第5段中增加的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同,森萨塔公司所称的原说明书第5页第3段到第6页第3段中只是记载了连接终端35a和35a'以及螺丝接线端36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中的矩形导电板35或35'电连接,但是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却既不与启动继电器元件有电连接,同时在空间位置上(参见图3A),它们也“独立地”位于装载部分左下部和右侧的容纳空间内,即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之间间隔有形成装载部分各个容纳腔体的“壁”和“槽”,因此无论在电连接关系上还是在空间位置关系上,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都不能算是“相邻”。因此该增加的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2、同样,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第6段中增加的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限定了一个或多个结构,这种结构同时具有支撑和固定的功能,而这也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信息不同。森萨塔公司所声称的原说明书第7页第2段中只是记载了本专利的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有“支撑突出部”和“侧突出部”两种部件,原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以及原权利要求8中进一步明确了其是“支撑下突出部”和“固定侧突出部”,即在原申请文件的方案中只含有具有支撑功能的部件和固定功能的部件,由此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本专利有同时具有支撑和固定两种功能的“支撑和固定突出部”这样的部件,因此该增加的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基于上述两个修改超范围之处,本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7中并不存在可以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处修改超范围之处作出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而从属权利要求8中虽然有“支撑下突出部”和“固定侧突出部”的技术特征可以对第二处修改超范围之处进行补充限定,但对于第一处修改超范围之处却也没有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都不能完全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5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第10954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本专利公告文本、本专利授权文本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了修改,相对于原始申请文本,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和“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是两个增加的技术特征。据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的增加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关于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它们布置在基体的装载部分上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原始说明书及附图只是记载了连接终端35a和35a'以及螺丝接线端36与启动继电器元件中的矩形导电板35或35'电连接,未载明另外的两组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37和38与启动继电器电连接;在空间位置上,其与启动继电器之间也被基体的“槽”和“壁”隔开,因此,无论在电连接关系上还是在空间位置关系上,其与启动继电器元件都不能算是“相邻”。因此该增加的特征“外部连接终端和螺丝接线端……与启动继电器元件相邻” 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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