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关于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支撑和固定突出部”,原始说明书载明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包括当过载保护器被插入到过载保护器装载元件中时支撑过载保护器的三个支撑突出部43a、43b、43c和固定过载保护器使之不能移动的侧突出部43d;而原始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和权利要求8均明确为一个或者多个支撑下突出部、一个或者多个固定侧突出部。由此,原申请记载的突出部均为分别具有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而增加的技术特征含义为一个或多个兼具支撑功能和固定功能的突出部,所以,该技术特征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由此可见,上述增加的两个技术特征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森萨塔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没有超范围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其均未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并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8修改也超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森萨塔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森萨塔电子技术(韩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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