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2)
维苏维尤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0980号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权利要求1-6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理由为:第一,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浇注孔周围产生裂纹,证据1主要解决工作区的裂纹问题,故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第二,证据1没有使用节流区域边缘和所在象限对角线之间的“平行方向”来解决减少证据1的耐火板的节流区域中的裂纹这一技术问题的教导;第三,原审判决认定“±5°的角度范围可以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行有限次数的试验获得”缺乏事实依据;第四,原审判决认为维苏维尤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而具有的优点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济南新峨嵋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名称为“一种滑门阀的防裂阀板”的发明专利由维苏维尤斯公司于2000年1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3年6月11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00806744.9。本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滑门阀的耐火板(1),板(1)由一个矩形(R)所限定,矩形(R)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其还具有一个浇注孔(3),该浇注孔偏心地定位在矩形(R)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4)为中心的圆(C)所限定,矩形(R)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C)圆心(4)的直线(5,6)划分为四个象限,这些直线(5,6)中的直线(6)在矩形(R)的两个平行边中间延伸,每个象限各自具有相交的对角线:(D1,D2),(D’1,D’2),(D”1,D”2)和(D”1,D”’2),其中矩形(R)的角(7-10)被切掉并用倾斜的边缘(15-12)替代,距离浇注孔(3)最远的这些边缘(15,16)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 5°而偏离于与各个角不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其特征在于,距离浇注孔(3)最近的这些边缘(17,18)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偏离于下述方向:
(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
(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5)和(16)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分别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8和3/8之间以及5/8和7/8之间。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7)和(18)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10和9/10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5)和(16)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选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边缘(17)和(18)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选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相对于矩形(R)平行边的中间呈不对称。
7、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的滑门阀。
8、一种适合于容纳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的滑门阀,该滑门阀具有至少一个容纳所述板的凹口,凹口的形状由一个矩形(R)所限定,该矩形具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和一个浇注孔(3),浇注孔偏心地定位在矩形(R)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4)为中心的圆(C)所限定,矩形(R)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C)圆心(4)的直线(5,6)划分为四个象限,这些直线(5,6)中的直线(6)在矩形(R)的两个平行边中间延伸,每个象限各自具有相交的对角线:(D1,D2),(D’1,D’2),(D”1,D”2)和(D”1,D”’2),其中矩形(R)的角(7-10)被切掉并用倾斜的边缘(15-12)替代,距离浇注孔(3)最远的这些边缘(15,16)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而偏离于与各个角不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其特征在于,距离浇注孔(3)最近的这些边缘(17,18)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偏离于下述方向:
(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
(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
(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
在本专利说明书部分有如下文字描述:本发明一般涉及用在滑门阀中的防裂阀板,这种滑门阀被用于控制一股熔化的金属流,并且本发明特别涉及一种能够防止因热机械应力而产生裂纹的阀板。……由于每块板上紧邻导流孔的区域的膨胀率明显大于板的平均膨胀率,所以由此导致的巨大的热梯度会产生大量的热机械应力。这些应力会导致裂纹的形成,这些裂纹从板上的孔向外辐射扩展。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抑制这些裂纹的扩展,那么该裂纹就会一直扩展至板的外边缘处,从而使板断裂。
2007年1月8日,济南新峨嵋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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