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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3)

证据1为1988年2月20日出版的《国外耐火材料》(封面、版权页及涉及论文《滑板形状的改进》的第35-37页的复印件共5页)。在《滑板形状的改进》一文中,论文的摘要部分公开:以稳定使用和提高耐用性为目的,对滑板形状进行了改进。通过试验和分析得到的新形状滑板在实际使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论文的关键词为滑板、形状、裂纹。文章指出:现在的问题是,钢包用滑板以提高耐用性为目标,由于按照更加致密化的方向改进材质,反而容易发生裂纹。在改进形状的设想部分指出:在解决上述问题时,以下述三项为基础进行实验和分析。(1)抑制工作面的纵裂纹的产生和扩展。采用在水口附近能够约束的形状,使压缩应力作用于工作面……。在第35页的图3,第36页的图4(B)(新形状)及图8当中均公开了一个由矩形所限定的滑板形状,该矩形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还具有一个浇注孔,该浇注孔定位在矩形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为中心的圆所限定,矩形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心的两条直线划分为四个象限;由图中可以看出,距离浇注孔的远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距离浇注孔的近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垂直于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平行于其与上述两方向之间的任意方向。在图4的评注部分指出:从此结果可以设想,在新形状下,压缩应变作用于整个工作面,抑制裂纹的产生和扩展之效果最大。(新形状详见下图)

此外,在证据1第37页的“结语”部分有如下表述:这次通过实验、分析得到的滑板的新形状、约束方法,在实际使用中,不仅在防止扩大滑板的裂纹上有效果,而且确认在稳定使用和提高耐用性上有显著效果。另查,在第36页的图4(B)包括两幅图,其中的第二幅图左上方有“新形状”字样,两幅图的外力受力方向相同,但第二幅图与第一幅图相比在形状上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2007年6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济南新峨嵋公司将无效理由及证据明确为:一、证据1的图3、4、8和证据2的附图4、7、9、10中分别可以直观看到已经覆盖了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5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防止上下板交替使用时产生的安装错误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并未对消除应力产生积极的效果,由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二、权利要求1中“距离浇注孔(3)最远这些边缘(15、16)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而偏离于各个角不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方向”、“各个象限对角线的方向”中包含了说明书实施例中未提及的一些象限及其对角线,另外,权利要求1中“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事实上包含了所有的方向,这与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不相符,由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涉及与权利要求1所述滑板配套使用的滑门阀的结构,但在说明书中并没有有关滑门阀的记载,由此,权利要求7、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007年12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80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及权利要求8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未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边缘的至少一部分的方向以最大5度偏离于(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本专利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都是通过限定滑板/耐火板的形状来防止工作区域裂纹的产生和扩展。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附图(即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耐火板相对应的形状)相近似的滑板形状,并且还教导了约束方法,即滑板的形状与夹紧力的方向相关,而不超过5度的公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经过有限次试验所容易得出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证据1中并没有关于滑板形状文字性描述,但在获得确定的形状后,用文字去描述该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作出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边缘(15)和(16)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分别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8和3/8之间以及5/8和7/8之间”、“边缘(17)和(18)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10和9/10之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所教导的滑板形状的基础上经有限次试验所容易得到的,由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边缘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先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在两直线相交处采用过渡圆弧连接,从而避免尖角处的应力集中导致裂纹产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技术,由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板相对于矩形(R)平行边的中间呈不对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耐火板循环使用时起到标识作用,预防安装错误。对于原本形状对称,但安装位置却要求严格的部件,将其做成明显不对称形状,以避免安装错误,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由此,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8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980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7、8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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