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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苏维尤斯•克鲁斯布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4)

第10980号决定第6页中还有如下表述:证据1中的图3、4(B)、8中所示出的滑板由一个矩形所限定,该矩形有两条平行于其长边的边,还具有一个浇注孔,该浇注孔定位在矩形两平行边中间且由一个以圆心为中心的圆所限定,矩形被两条相互垂直且相交于圆心的两条直线划分为四个象限;由图中可以看出,距离浇注孔的远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距离浇注孔的近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垂直于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平行于其与上述两方向之间的任意方向。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授权文本、证据1、第10980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明目的是要通过改进耐火板的形状,从而最优地将夹紧力集中在节流区域内和浇注孔周围,而达到防止因热机械应力而在板上产生裂纹的技术效果。证据1当中《滑板形状的改进》一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滑板形状和约束方法的改进来抑制工作面裂纹的产生和扩展。其中:

第一,证据1中“改进形状的设想”部分明确提出采用在水口附近能够约束的形状,使压缩应力作用于工作面的方式来抑制工作面纵裂纹的产生和扩展。

第二,在证据1的图4(B)当中,不仅通过使用两幅图对照的方式体现出了对滑板形状进行改进后滑板本身出现的变化,即距离浇注孔的远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距离浇注孔的近边缘大致平行于其所在象限的不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垂直于与该边缘相交的对角线,或者大致平行于其与上述两方向之间的任意方向,同时还对滑板形状改变后的应力变化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最终得出了新形状抑制工作面裂纹的产生和发展的效果最大这一结论。

第三,在图8当中,对新形状和改进前形状在裂纹的产生方向和指数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在试验结论部分指出,通过实验、分析得到的滑板的新形状、约束方法,在实际使用中,不仅在防止扩大滑板的裂纹上有效果,而且确认在稳定使用和提高耐用性上有显著效果。

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图3、图4(B)(新形状)及图8当中,均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附图中所显示的耐火板形状极为相似的滑板形状。虽然证据1中确实没有用文字方式将上述滑板的具体数值、规格做出明确描述,但通过对证据1中相关附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客观对比后完全可以得出二者形状近似的结论。此外,由于证据1中已经就对滑板形状进行改进的目的、滑板形状改进前后的对比情况和随之带来的应力变化以及约束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当中的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完全可以得到实现本专利相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即为实现减少裂纹的效果,对滑板的形状进行如证据1图4(B)和图8中的相应改进。

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以下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即证据1并没有对距离浇注孔最近边缘的偏离方向即以最大5°偏离于下述方向:(i)垂直于与各个角相交的对角线的方向;(ii)各个象限的其它对角线的方向;(iii)在方向(i)和(ii)中间的方向。在证据1的附图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附图极为近似的即偏离方向为大致平行的技术教导的情况下,最大5°的偏离角度通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限次数的试验或者合乎逻辑的分析是可以得到的,且维苏维尤斯公司亦未证明本专利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维苏维尤斯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边缘(15)和(16)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分别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8和3/8之间以及5/8和7/8之间”、“边缘(17)和(18)或其凸出部分在矩形(R)短边上的截切点介于矩形R的所述短边长度的1/10和9/10之间”,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已经就滑板形状的改进作出了相应的技术教导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得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5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边缘通过过渡曲线相互连接,优先通过过渡半径相互连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圆弧过渡比尖角过渡具有更优越的防止裂纹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公知的。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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